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政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潢政办〔2017〕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政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6日
潢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政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根据省国土厅、发改委、财政厅、扶贫办《关于我省宅基地复垦券在省域内公开交易全力支持异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119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地挂钩政策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潢政〔2014〕16号)精神和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政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时,经过整治并且经上级验收合格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按总量的20%核拨以奖代补资金,标准为每亩6万元。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拨付的原则是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规模的前提下,留足用地指标后,经县国土局、财政局审核,拨付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以奖代补资金。因土地卫片执法监察完善手续所用指标,需扣除后方可拨付余下全部资金。
第四条 乡镇、办事处和产业集聚区申请使用以奖代补资金时,需以正式文件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严禁违规违法使用,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县政府以奖代补的20%部分节余指标资金,优先
用于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扶贫开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乡村振兴建设、民生建设以及基础设施维护支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以及解决“三农问题”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以奖代补资金进行管理与监督,县财政、国土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要加强对验收的整治项目区严格监管,杜绝发生破坏新增耕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否则将扣除相应面积的以奖代补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国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