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现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18〕第3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为完善镜湖区域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大树江、南至南村村、西至东浦居委会、北至舜豪村(详见附件1)。
东浦街道青龙区块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六、签约期限: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1日(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签约同步进行)。
七、搬迁期限: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
八、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如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18〕第3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为:住宅78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3950元/平方米,工业用房24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现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18〕第2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为完善镜湖区域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大树江、南至舜豪村、西至东浦村、北至光相村(详见附件1)。
东浦街道原东浦绸厂职工宿舍区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六、签约期限: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1日(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签约同步进行)。
七、搬迁期限: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
八、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如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18〕第2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为:住宅78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3950元/平方米,工业用房24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