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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以及住房建设标准(附各类精准扶贫政策)

2018年03月12日 15:56来源:点击量:0

贵州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针对贵州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以及住房建设标准是怎样的呢?

1.搬迁对象和规模: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优先实施整体搬迁。

2.搬迁补助标准:我省“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实行差别化补助和奖励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先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3.住房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城镇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4.办理流程:自愿申请搬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公示搬迁户名单→搬迁群众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年度资金计划→搬迁群众享受补助资金。

附:各类精准扶贫

教育精准扶贫

享受对象: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资助项目:除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外,贵州省增加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1.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中职学校(一、二年级)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3.普通高校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办理流程:

1.省内学校:已获得过资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免除国家免学费和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助项目的费用。农村建档立卡一年级贫困新生凭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具有二维码标识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和录取通知书,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免除国家免学费和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助项目的费用。扶贫专项助学金资助项目由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

2.省外学校:已获得过资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凭就读学校盖章的申请表,农村建档立卡一年级贫困新生凭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具有二维码标识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和录取学校盖章的申请表,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资助资金。

金融扶贫政策

1.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特惠贷”)

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凡可以创收增收的项目均可申请“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除担保抵押、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低利率、低成本贷款。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办理流程:建档立卡贫困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农村信用社向贫困农户发放贷款→县级扶贫部门与农村信用社按季度进行贴息结算。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入学前户籍在贵州省,被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可按照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最高不高于8000元/人/年;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照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最高不高于12000元/人/年贷款。

3.保险扶贫

依据《贵州省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金发〔2016〕6号),“对于自愿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15%的保费,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让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特殊待遇。建档立卡贫困户电话咨询当地县级扶贫部门,并按其要求办理。

社会保障兜底扶贫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

享受标准:(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级统一确定,由市县分年度公布实施;(2)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数+增发特殊补助金。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民主评困(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三榜公示(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县民政局)→保障金发放(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2.特困人员供养

享受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享受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困供养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并公布。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和其他村民)→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批(县民政局)→特困供养金发放(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发放)。

3.城乡医疗救助

享受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

享受标准:(1)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4)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申办流程:(1)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已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申办,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救助;(2)医疗救助范围中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3)其他人员,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医疗救助金发放(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发放)。

4.住房圆梦行动

享受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享受标准:全省无统一标准,由各市、县(市、区、特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保障方式:(1)住房租赁补贴;(2)配租(售)公共租赁住房。

申办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市、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社区)或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申请资料: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婚姻情况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市、县(市、区、特区)要求的其他资料。

5.住房圆梦行动(农村危房改造)

申报条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房屋在城镇规划区外,申请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且在此居住;(2)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鉴定的危房户;(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人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1)已有安全住房的;(2)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3)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的。

补助标准(2017年):(1)贫困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3.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1.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2)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享受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0元,个人养老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申办流程:(1)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手续。(2)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银行存折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医疗救助扶贫

保障对象: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资助参合

2017年起,除原规定由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分别资助当年度个人参合(保)的11类人群(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外,对其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当年度个人参合(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予以资助,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合(保)。

2.实施“两提高、两降低、一减免”政策

“两提高”即提高普通门诊和普通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幅度不低于5个百分点)、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两降低”即降低普通住院和大病保险起付线;“一减免”即经转诊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3.建立医疗扶助制度

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偿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对其进行专项扶助,使其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90%以上,其中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人等重点人群的实际报销比例达到100%。同时,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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