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深化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州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切实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要求和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认真抓好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319号)、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云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问题解决方案的复函》(发改运行〔2017〕16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等有关规定,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79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将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工作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工作有效衔接,统筹推进去产能、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工作,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升煤炭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按照达标生产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关闭退出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全州省煤矿数量,显著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有效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支持达到标准和、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有序生产;帮助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完善手续,推动产能置换,实施转型升级,建设一批30万吨/年及以上的先进产能煤矿;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落后小煤矿,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
二、产能认定标准
以《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印发时间(2016年2月1日)为界限,界定生产煤矿产能、在建煤矿产能以及新增产能。
(一)生产煤矿
1.、已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在国家能源局2015年底登记公告名单及产能的基础上,以国家和我省最新登记公告的名单及产能为准。
2.、已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公告后因生产能力核定产能发生变化、尚未公告的(不含按照276个工作日核减能力引起的产能变化),按照新的产能核定文件认定产能。
3.、未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等认定产能,具体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证照颁发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确定。
(二)在建煤矿
1.、新建煤矿以核准文件批复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
2.、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以核准(审批)文件批复的最终生产能力认定产能。
3.、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审查确认转型升级方案的煤矿,以有关部门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转型升级方案已审查确认、未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的,按照2014年以来经审查确认转型升级方案中参与整合重组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各单独煤矿的产能认定按照生产煤矿要求执行。
(三)新增产能
新增产能为煤矿项目建设规模与现有产能相比增加部分的产能。
三、工作任务
严格执行国发〔2016〕7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17〕79号)等政策规定,坚持“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的原则,开展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工作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
(一)坚决淘汰退出一批
坚决淘汰退出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僵尸产能;坚决淘汰退出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煤矿等13类落后小煤矿;坚决淘汰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和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的不达标产能类别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不安全产能类别煤矿。
(二)引导有序退出一批
引导有序退出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能;引导有序退出生产高硫(含硫高于3%)、高灰(灰分高于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有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引导有序退出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引导有序退出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煤矿。
四、工作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严格执行国发〔2016〕7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认真抓好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319号)、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云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问题解决方案的复函》(发改运行〔2017〕16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3部委《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和云政发〔2017〕79号等文件规定的“等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政策。
(二)保障措施
1.、行业保障措施
(1)煤矿建设项目签订产能置换协议后,煤矿企业及时向州煤炭行业产能置换联审会议办公室(州工信委)申请办理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联审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核审核确认后,企业凭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矿权、环境影响评价、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等有关手续(不得互为前置)。有关部门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会商确认、共同审查、合并事项审批等方式予以限时办结。
(2)由于我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已于2016年度全面完成,目前关闭退出煤炭产能均为计划外。根据云政发〔2017〕79号文件规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关闭退出,并用于产能置换。对去产能范围以外用于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由企业双方签订产能置换指标协议,也可由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签订产能置换指标协议”,对确定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关闭退出煤矿,按照实际退出煤矿产能30%计算产能置换指标,由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调剂州内使用,收益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规定统筹用于本地区开展煤炭去产能有关工作;对确定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关闭退出煤矿,按照实际退出煤矿产能100%计算产能置换指标,原则由退出产能企业自主交易,也可以企业提出申请由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签订产能置换指标协议。
(3)产能置换指标原则上优先用于本地区煤矿建设项目产能置换,也可用于跨县市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确需将产能置换指标跨州交易的,必须经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并出具意见。
(4)去产能关闭退出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关闭,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并保留关井实施前后的照片和视频等资料,存档备查。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于2018年2月底前在政府网站进行关闭退出计划公示、最迟8月底前关闭到位、9月底前完成州、县市关闭验收、10月迎接省级关闭验收。
(5)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县市的指导,充分研判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完善矿区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坚持企业主体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切实维护矿区社会稳定。
(6)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对引导退出煤矿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煤矿实行分类监管,对申请回撤井下设备的关闭退出煤矿,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初审,按照云政发〔2017〕79号文件规定制定回收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加强对关闭退出煤矿巡查力度,严防私自打开井口、偷采、盗采煤炭资源;严厉打击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煤矿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7)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指导,运用市场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率,坚决防止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情况的发生。
2.、财政保障措施
(1)对纳入去产能范围、符合国家奖补资金支持条件并确认享受国家奖补资金的煤矿,继续争取国家资金奖补资金支持,省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州、县市财政按照省有关要求落实好本级配套资金。
(2)2018年—2020年,州财政对地方所属企业当年度关闭煤矿给予5万元/井关闭技措费(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的下达到县市,企业组织实施关闭的由县市下达到企业);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给县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定数额的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经费,并对地方所属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关闭技措费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组织主体,各煤矿企业是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实施主体。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有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煤矿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具体工作,切实加强对煤炭去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好企业实施主体责任。
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工信委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去产能有关工作,负责落实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工作,办理保留煤矿及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履行煤炭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行业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负责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注销关闭退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转型升级保留煤矿的矿业权办理,直接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权注销,以及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退还的评估清算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煤炭行业去产能财政奖补资金筹集,办理直接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退还有关手续;人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中的职工安置工作;金融部门负责为煤炭行业去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提供金融支持;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保留煤矿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环保手续,并对煤矿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林业部门负责办理保留煤矿林地使用手续,并对煤矿项目涉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破作业资质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配合整顿矿山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煤炭行业去产能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关闭退出煤矿企业的注销手续;供电部门负责为保留煤矿生产建设提供供电保障,并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切断关闭煤矿的供电电源,指导督促产权单位拆除供电设施。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置三区内煤矿,依法依规制定退出方案,分类分步稳妥推进煤矿退出三区工作。
(二)时间要求
各产煤县市要切实落实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明确退出煤矿名单及拟退出时间。列入去产能范围的煤矿,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关闭退出计划公示,并按照要求先行停产,并倒排关闭进度,。确保在当年88月底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关闭到位,9月底前完成州、县市关闭验收,、10月迎接省级有关部门退出产能煤矿省级验收工作。参与产能置换的退出煤矿,最迟应在使用其产能置换指标的煤矿开(复)工前或和8月底前关闭到位。退出煤矿,均要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报县市人民政府确认,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妥善安置职工。产能置换、煤炭转型升级工作要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时限要求抓好落实。
(三)强化落实
各产煤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将积极稳妥去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减量置换、保障供给相结合,坚持“去劣留优,去弱留强,去小留大”原则,实现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应去尽去。要依法依规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办理煤矿项目转型升级手续。要加大力度全面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做到煤矿全覆盖,确保所有煤矿企业知晓政策、掌握政策。要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沟通,建立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制度和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形成强有力约束。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认真做好维稳工作。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整治、消除隐患,确保去产能、转型升级过程中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