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江西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2018年将筹集超过28.9亿元在全省境内实施流域生态补偿。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省政府于2018年1月29日印发的《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大体保留了2015年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范围继续将鄱阳湖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河流以及长江九江段和东江流域等全部纳入,涉及全省所有100个县(市、区)。
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实现了五个突出。一是突出加大资金支持。在现有筹集20.91亿元资金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并将2015年及以后年度中央新增安排给我省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筹资范围。按此计算,2017年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规模为26.9亿元;2018年省级又新增安排流域生态补偿资金2亿元,加上中央新增补助资金,这项资金规模将超过28.9亿元。二是突出倾力生态扶贫。为落实生态扶贫政策,增设贫困地区补偿系数,即将25个贫困县(24个国定贫困县加都昌县)补偿系数设定为1.5,其他县补偿系数仍为1。三是突出水环境综合治理。为进一步提高水环境综合治理因素权重,由原来的20%提高为30%,并将该项指标考核内容由原来的“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政策及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增加为“水环境综合治理、河长制推进执行、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打造等政策及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四是突出体现公平公正。由于初次分配已提高贫困县补偿系数,且贫困县和五河源头所在县大部分已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中央每年都会增加补助。因此二次分配时不再考虑补偿系数,使资金分配突出共同保护和优化环境的政策导向,更趋公平。五是突出严格资金监管。各地每年7月底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及效果情况,对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专题报告,并建立监督检查或审计检查制度,强化跟踪问效。
附:
《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发布(附全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
为加快推进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全省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保障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鄱阳湖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河流,以及九江长江段和东江流域等。以省对县(市、区)行政区划单位为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对象,涉及全省范围内的100个县(市、区)。
二、基本原则
(一)整体推进,稳步实施。以我省鄱阳湖流域为主体,包括九江长江段和东江流域,推进全省生态补偿的实施。根据我省区域特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循序渐进,形成长效机制。
(二)政府主导,多方筹资。坚持政府主导,探索多渠道的流域生态补偿方式,把流域生态补偿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战略有机结合。采取中央财政争取一块、省财政安排一块、整合各方面资金一块、设区市与县(市、区)财政筹集一块、社会与市场募集一块的“五个一块”方式筹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
(三)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所有县(市、区)对促进全省流域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承担共同责任。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分配上向连片特困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四)水质优先,多方兼顾。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将水质作为主要因素,同时兼顾森林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因素,对水质改善较好、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县(市、区)加大补偿力度,进一步调动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五)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因素法公式分配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等,实现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平公正。
三、资金筹集
主要采取整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设立全省流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各级政府共同出资,社会、市场募集资金等方式,并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努力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筹集机制。
四、资金分配
在保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各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基数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因素法结合补偿系数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进行两次分配,选取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质量、水资源管理因素,并引入“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主体功能区、贫困地区补偿系数,通过对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果,采取“就高不就低,模型统一,两次分配”的方式,计算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
(一)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定。
1.水环境质量因素占40%权重,重点考核交界断面、流域干支流、饮用水源水质和生态红线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情况。
2.森林生态质量因素占20%权重,重点考核各县(市、区)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
3.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因素占40%权重,其中水资源管理重点考核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成效,占10%权重;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考核各县(市、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河长制”推进执行、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打造等政策及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占30%权重。
(二)综合补偿系数设定。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复确定的“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划定范围、主体功能区区划及贫困县名单设定综合补偿系数。综合补偿系数(d)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补偿系数(a)、主体功能区补偿系数(b)、贫困县补偿系数(c)的乘积。
1.“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补偿系数(a)。属于“五河”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3,属于鄱阳湖滨湖保护区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2,其他县(市、区)补偿系数为1。
2.主体功能区补偿系数(b)。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2.5,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2,属于省级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1.5,属于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1。
3.贫困县补偿系数(c)。《江西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明确的25个连片特困地区的补偿系数为15,其他县(市、区)的补偿系数为1。
(三)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因素法。
1.水环境质量因素(A)。
采取公式
计算,其中d是综合补偿系数,e是水环境质量综合评分。
2.森林生态质量因素(B)。
采取公式
计算,其中d是综合补偿系数,f是森林生态质量综合评分。
3.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因素(C)。
采取公式
计算,其中d是综合补偿系数,g是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综合评分。
4.生态补偿资金第一次分配。
Si1=Max(Qi1,Fi)
Qi1=10×(40%×Ai+20%×Bi+40%×Ci)
式中:Si1—i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第一次分配结果;
Qi1-i县(市、区)省内筹集资金因素法分配结果;
Fi-i县(市、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4年转移支付资金。
5.生态补偿资金第二次分配。
式中:Si2-i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第二次分配结果;
S-首期筹资生态补偿资金2091亿元第一次分配后的余额。
6.生态补偿资金最终分配结果。
Si=Si1+Si2+Si3
式中:Si-i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最终分配结果;
Si3-i县(市、区)2015及以后年度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
五、资金使用
1.分配到各县(市、区)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森林质量提升、森林资源保护、水资源节约保护、生态扶贫和改善民生等。
2.各县(市、区)政府要规范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将补偿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做好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在每年7月底前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上年度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报告。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专题报告。
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审计检查。各地应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发改委要统筹做好指导和协调我省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结算工作,会同省发改委核定分配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和省水利厅分别负责制定具体评分办法,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相关核定的考核分值及依据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由省发改委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
(二)强化跟踪问效。各市、县(区)政府是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念,统筹财力,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工作成效。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地落实保护措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县(市、区),扣除当年补偿资金的30%-50%,所扣资金纳入次年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总额。
(三)探索多元补偿模式。支持流域中、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鼓励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探索从社会、市场筹集资金,扩大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生态基金,形成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结合环境税费改革,推进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方式。鼓励各地参照本办法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15〕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