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区基本农田保护利益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府规〔20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林局,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基本农田保护利益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广州市白云区基本农田保护利益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我区基本农田的保护,进一步巩固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保护区利益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利益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利益补偿范围为《广州市白云区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划定的基本农田。
利益补偿对象为我区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已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村民委员会或街辖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村(街辖经联社)〕。对已列入年度区级扶贫帮困及生态补偿激励资金享受对象的村(街辖经济社),不列为本办法年度补偿对象。
对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但改变了用途的土地,不得补偿。
第二条 利益补偿的标准
区政府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基本农田,按每年每亩40元补偿到村(街辖经联社)。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区基本农田保护利益补偿经费的资金来源为区本级预算安排。
补偿资金列入村(街辖经联社)集体可支配收入,主要用于村(街辖经联社)行政管理支出、集体公益福利事业支出。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审核和发放
(一)补偿面积以每年区国土规划局核实的最新基本农田数据为准。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区国土规划局核定的基本农田数量填写《 年 镇(街)基本农田保护利益补偿资金汇总表》(附件1)并加盖镇街及镇街相关部门公章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区农林局。
(二)区农林局会同区国土规划局于每年8月对镇街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广州市白云区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汇总表》(附件2),以确定镇街符合补偿条件的基本农田面积。
(三)区农林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镇街,由镇街按补贴标准直接划拨到各村(街辖经联社)。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各村(街辖经联社)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并按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认真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严格履行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
(二)镇街应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发放到各村(街辖经联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资金,并定期对各村(街辖经联社)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镇街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督促各村(街辖经联社)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其他各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区农林局要切实做好对镇街补偿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区国土规划局提供的村(街辖经联社)上一年度破坏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况对相应的村(街辖经联社)核减当年度补偿资金。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本办法的实施取得实效。
(四)区国土规划局要督促镇街认真履行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每年9月份前将上一年全区各村(街辖经联社)破坏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函告区农林局和相应镇街。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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