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的公告
汕府〔2018〕17号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公告如下: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
(二)家庭收入条件:家庭人数为1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2300元/人·月(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2000元/人·月;
(三)家庭住房条件: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住房属危房并持有有效证明的除外)。
二、在册公租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标准
2017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对象,家庭户籍、收入条件应当符合上述第一点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家庭住房条件应当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三、申请的时间、方式
(一)申请时间: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作日受理。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不定期受理,申请时间视房源筹集情况由市房管局另行公告。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凭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有关提交材料和办事流程可登录汕头市住房保障网(网址http://183.240.86.105:8989/stzfbz/)进行了解,或致电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咨询电话:88487968)。
四、若我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或公告为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