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金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紫金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紫金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打击违法违章用地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农村村民家庭户的宅基地审批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下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依规批准占用本集体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的管理使用权利,有权利用该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家庭户,是指户主户籍在本村集体,户主或直系家属在本村分配有集体土地的家庭。
第三条 宅基地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本村村民家庭户。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本县宅基地审批和建设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村民宅基地选址和申请资格
第五条 宅基地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引导村民全程参与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宅基地选址应充分利用本村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村民采取自建、联建与统建相结合的方式,适度集中居住。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农村村民家庭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村民家庭户为单位,每户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八条 父母与子女在本村共同生活的,为一个村民家庭户。如需分户,须符合已依法登记结婚的本村村民需分户居住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家庭户,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一)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村民家庭户无宅基地的。
(二)原有旧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住房存在困难,申请新的宅基地时承诺限期自行拆除旧宅的,拆旧土地以适当方式保留原住户的土地使用权,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用于种植、绿化、休闲等,不得重新建房。
(三)对执法部门已经查处到位且当事人自觉缴纳罚款,符合上述第六、七、八条规定的。
第十条 村民家庭户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含留地安置、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安置等)。
(三)原有宅基地及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被法院判决抵债的。
(四)拟申请宅基地用地不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从公路规划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五)拟申请宅基地用地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村民家庭户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章 村民宅基地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指派专人(下称申报员)负责村民宅基地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宅基地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紫金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提交村委会申报员。
(二)公示确认
经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现有住房情况、占地面积、位置、权属纠纷争议情况等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经济合作社、村(居)委会在《紫金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提出意见,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明、通告、用地证明、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国土资源所。
(三)调查审核
国土资源所收到村委会申报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会同村委会、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核查。
符合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拟用地符合规划的,由国土资源所填写现场丈量记录表并绘制用地红线图,经参加丈量人签名确认用地四至、尺寸及面积,提供用地现场拍照片,并由国土资源所、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在《紫金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上签署相应的审核意见。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报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意见书;占用林地建房,须由林业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依据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建房的,须由交通、公路部门先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批办证
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其他有效文件办理土地登记,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依法予以拆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干部在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县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