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十堰市补偿将有新的标准,那2018年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多少?有哪些补偿?
一、征收补偿的主要政策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
(三)《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
(四)省、市、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原则
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构筑物、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给予补偿。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等确定(主要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国土、规划、房管、住建等部门认定为准。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补偿标准为1:1。
个人住宅征收补偿、结算方式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为准。
(二)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有效土地证、房产证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未登记建筑的处理按《茅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执行,经认定后参照合法建筑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3、对被征收房屋属于房改房类型的进行实测。实测面积小于被测房屋登记面积的以原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但应扣减被征收人房改时未缴纳的购房款差额及相关税费)。其他类型的房屋以规划、土地、房产部门批准登记为准。
其他类型房屋的补偿、结算方式
1、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票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选择房票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开具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自主购房。
2、“住改非”房宅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3、出租房屋的处理
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或经营,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做好承租人的工作,按期腾房交钥匙。征收部门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均由征收人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性搬迁费1000元。本次征收中不提供周转房,一律自行过渡。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房屋周围树木移植补助费、房屋装潢及相关附属物补偿、临时建筑补偿、装修附属物及装修等补偿按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对有产权证又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具体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人另按被征收房屋总价款(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的5%奖励给被征收人。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确需改善居住条件而超出安置面积购房的,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与开发商协商购买。
四、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人,由征收人进行注销。
五、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六、被征收人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