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春府〔2017〕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春市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及市委十三届第三十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阳春市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阳江市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及《阳春市关于55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具体工作方案》要求,现就我市创建新农村示范村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省按贫困村下拨的专项资金由镇(街道)统筹使用,各镇(街道)确定创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要以设计规范、美观实用、节省投入为原则,保证省定整治项目既要按质按量完成,又不能突破资金规模。要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实现从“要我建”到“我要建”的观念转变,达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坚持建设过程公开、关键环节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农村建设项目在阳光下实施,做到项目组织有序、建设规范、管理到位、质量保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指农村建设项目,适用于全市51个省定贫困村(示范片4个贫困村除外)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及全域推进新农村建设涉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农村建设项目的确定
(一)农村建设项目酝酿。在村两委领导下,自然村村民理事会围绕村道硬底化、集中供水、雨污分流管网、污水处理池、垃圾屋、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对照新农村示范村整治阶段标准,坚持缺什么补什么,民主协商安排本自然村的建设项目。
(二)农村建设项目公示和表决。村民理事会将商定的建设项目,通过墙报、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向全体村民公告。在此基础上,召开本村家长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本村申报的建设项目,由村民事理会向村委会申报本自然村的建设项目。
(三)农村建设项目的申报。村委会对各自然村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对照整治创建规划,重点审核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概算等,防止虚报建设项目、虚增建设规模、故意加大资金需求概算等。村委会完成审核后,汇总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四)农村建设项目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贫困村整治创建规划,通过实地勘查,对各村委会审核上报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概算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项目审批报告书,并报市新农村建设办备案。
四、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村庄规划编制与施工设计。
1.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按有关测量规划标准规定执行。30万元及以上农村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施工。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由市住建局依法委托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春城、河西街道由市住建局核发),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表);
(2)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
(3)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或镇村两级土地来源证明,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4)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平面四至图;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资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实地勘查,并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受委托的镇政府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应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资料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5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村委会按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由市住建局推荐)进行设计,设计初步方案交由镇(街道)驻村工作组和理事会组织村民讨论,确定后,由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纸。
(二)设计测量费用。贫困村由市财政承担,其中设计费8000元/村、测量费8000元/村,已下拨到各村委会。由村委会与设计公司、测绘公司签订合同,设计费、测量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阳江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算编制。由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预算,预算所需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四)农村建设项目发包。以自然村为单位,每一批次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全部由镇(街道)通过公开摇珠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阳江市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1.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必须是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施工单位,包括一、二、三类市政工程、房建工程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报名资格审查。参与报名的施工单位必须到市新农村建设办备案,备案时须提交资料包括:报名材料、施工队资质证明。每一批次摇珠时,每个施工单位最多只能获得10个自然村承建项目。
3.所有发包的项目必须进入镇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平台发布公告(含需求书、招标文件),在行政村和自然村发布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施工单位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市新农村建设办出具的资格审查函;(2)施工方案:明确具体项目负责人、施工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保证金:按工程预算的2%交付。
5.参与摇珠的施工单位必须达3家以上(含3家)方可摇珠。
6.摇珠现场组织:公开摇珠在镇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指定场所进行,由镇(街道)组织,全程视频监控,由镇(街道)邀请司法所人员进行见证,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指定专人记录,确认摇珠结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7.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10天内必须同项目实施主体村委会签订合同,超过10天不签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合同需约定工程款按结算经财政审核结果下浮10%执行。
严禁中标施工单位转让倒卖项目,在项目施工中如出现项目负责人、施工员与报名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名字不符时,认定为转让、倒卖项目行为,如果涉及违规违法行为,将按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上一批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欠薪情况的施工单位不能再参加下一批次项目摇珠,严禁再参与全市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五)施工许可。3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工程项目由市住建局出具开工证明。办理开工证明需提交资料:(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土地权属证明;(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4)发包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5)其他相关资料。
五、工程质量监督
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应在省和阳江市的指导下,建立市级监督指导、镇(街道)建设管理、村级主体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各级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农村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职能,做好业务指导。
(一)图纸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有盖顶的舞台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应办理施工图审查。
(二)工程监理。以行政村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各自然村项目进行监督,监理费用上限为1.8%,从项目资金中列支。镇(街道)、村委会和村民理事会协助监督。
(三)工程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向村委会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村两委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村委会负责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人员包括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现场管理机构、镇(街道)监管机构等,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报市新农村建设办备案。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统筹。项目资金实行镇级统筹,各镇(街道)按照市新农村建设办下达的资金规模,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各自然村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二)资金拨付。各行政村的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资金,由市新农村建设办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到各镇(街道)财政所;各镇(街道)与财政所按照资金统筹及预算规模下达资金到各自然村;按照有关规定,该项工程不进行预算审核,由发包方按工程预算价签订施工合同,并注明最后工程结算须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工程动工后,可申请支付10%的启动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60%的进度资金(含启动资金);工程结算资金按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结果下浮10%执行,并按结算审核结果的5%扣作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一年后退还;资金拨付和监管由各镇(街道)财政所负责。
七、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