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为本农民集体成员。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那在农村因分家、继承、婚嫁关系的宅基地能登记发证吗?出卖、出租后还可以申请吗?
在农村因分家、继承、婚嫁关系的宅基地能登记发证吗?
1、对于分家房屋析产的,如原宅基地有合法的权属来源,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但应保持原宗地完整性,不得将宗地分割登记。如需分割,须提供分割析产后《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
2、对房屋继承的,如原宅基地有合法的权属来源,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需提供相关的权源证明:申请书、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父母死亡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等。
3、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此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采取现状调查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5、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可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进一步扩大不予批准的范围,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纠纷的怎么办?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怎么办?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怎么办?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