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那么农村违法宅基地能不能登记发证?界线范围怎样确定?异地建房能登记吗?
农村违法宅基地能不能登记发证?
1、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2、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宅基地界线范围怎样确定?
1、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对少批多用的,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该部分暂不确权,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确权。
2、共用宅基地界线范围: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农民异地建房,能否登记发证?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另外,对于对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的有以下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