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业局关于实施清远市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清农〔2018〕29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科技和农业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养护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通知》(粤海渔〔2017〕44号)有关“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的要求,我局决定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区、禁渔期、禁止类型
禁渔区:市管辖的珠江流域(包括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的自然水域均纳入禁渔区范围。
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继续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明确分工,落实属地责任,细化禁渔管理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和巡航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要在我市2017年禁渔期实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取得“零的突破”(其中移送公安机关电鱼案件7宗,人民法院已宣判2宗)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执法巡查,严惩非法捕捞行为。
三、广泛宣传发动,创造良好氛围
在禁渔期制度实施前以及4个月的禁渔期间,各地要开展禁渔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禁渔制度的内容,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禁渔的良好氛围,要深入渔村、渔港、渔户,将宣传工作做深、做细、做透,保证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件: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
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通知》(粤海渔〔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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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农业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