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完成,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障,农用地“三权分置”让土地经营权变成一种独立的物权,要“经营”才能变成资本,过去,我们将土地作为资产,单纯的种粮食作物,但价格上不去,种粮收益低,要多种经营,才能让土地“活起来”,农业温室大棚收益比种粮食好得多,国家又有扶持政策,土地还可以抵押贷款,致富的路很多,选择好了,土地就是你发家致富的本钱。关于温室大棚用地你可能有很多疑惑,比如,温室大棚可以占用耕地吗?能建设看护房吗?怎么做才能不违法?国家的政策规定很明确,心动不如行动,抓紧了解,付诸实施,是正确的做法。
目前,温室大棚用地一般界定为设施农业用地,总的来说,按照农用地管理,积极鼓励,合理引导,控制规模,保护扶持。两个特点,一是宽进严管,即符合条件的,只进行备案,不需要审批,后期监管严格,一旦改变用途,会依法处理。二是一种用地两种管理方式,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前者按农用地管理,后者按永久或临时用地管理,对附属设施用地进行规模控制,不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议,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
关于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按照上述规定,温室大棚应属于生产设施用地。
关于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需要强调的是,办公生活用房的面积和规模是有限制的,主要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建成别墅,不得进行商业经营等,这些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