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创建工作,临沂蒙阴县政府提出制定了关于蒙阴县“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创建办法,以加快推动全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蒙阴县“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加快推动全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根据《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蒙政发〔2018〕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第三条 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考核、典型示范、逐步覆盖”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示范乡镇的工作指导、检查调度、验收评定、审核复核、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示范乡镇创建工作采取“先创建、后支持”的激励办法,每年度组织一次申报、验收和评定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区对照示范乡镇申报基本条件,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自行组织申报,并按照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示范乡镇申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公路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二)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健全;
(三)相关经费已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四)所有建制村或社区100%通达沥青(水泥)路;
(五)所有建制村或社区全部通客车;
(六)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
(七)现有乡、村公路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开展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通过综合验收;
(八)申报前一个年度内,已全面完成年度交通扶贫任务目标;
(九)申报前两个年度内,未发生因公路基础设施不完善而导致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第八条 符合示范乡镇申报基本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创建年度的11月底前向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年度12月底前组织验收,评选并公布示范乡镇名单。
第九条 示范乡镇申报时,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正式申请文件、创建工作方案、满足基本条件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验收评定
第十条 示范乡镇验收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值为100分,采用累计扣分法计分。评价指标包括综合指标、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等5大类33项具体指标。
综合指标主要包括创建工作开展、规划编制审批、发展资金保障、资料归档管理等4项指标。
建设好主要包括等级公路比例、等级公路铺装率、公路网化整体水平、三级公路以上比例、危桥总量变化趋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项目建设程序履行、公路安防工程建设、建设“七公开”制度、工程质量安全机制、资金筹措管理使用、工作配合机制等12项指标。
管理好主要包括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公路保护队伍建设、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公路巡查制度执行、乡规民约制定和落实情况、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等6项指标。
养护好主要包括管养机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保障机制、养护机制模式建立、中等路以上比例、养护整体效果评价、循环样板路及大中修工程建设、管养信息公开制度等7项指标。
运营好主要包括客运班线站点布局规划、客运班线站点建设管理、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物流服务体系建立等4项指标。
第十一条 拟创建示范乡镇满足基本条件且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验收评定合格;任何一项基本条件不满足要求,或得分在80分以下的,认定为验收评定不合格。
第十二条 示范乡镇验收评定由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验收评定方式为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由专家组按照评价指标具体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示范乡镇的乡镇区由县政府授予“全县‘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财务和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已获得示范乡镇荣誉称号的乡镇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定期复核工作与新申报示范乡镇验收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复核标准、复核方式与新申报示范乡镇验收评定相同。年度复核成绩、验收评定成绩共同排名,择优推荐为下一年度示范乡镇创建单位。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退出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乡镇,县政府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支持资金。
(一)示范乡镇创建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
(二)在每年“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复核中,得分低于80分的;
(三)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不能全部满足基本条件的;
(四)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不定期抽查、暗查暗访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