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7〕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60号)文件精神,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原则,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总体目标。经过10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水文数据、渠道水利用系数、种植结构等因素,确定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将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承包经营企业等用水主体,明确水权,颁发用水权证,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3.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配套喷灌、滴灌、管灌等节水设施。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4.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广低压管灌、喷灌、滴灌、微润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药一体化技术。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5.推行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加强用水计量,实行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实现计量供水、核算到户、收费到户、开票到户、奖(补)惩到户。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测算农业供水成本。推行农业用水按成本定价,包括全成本水价、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及末级渠系供水水价等。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方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协商定价。
3.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严格执行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4.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按照“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等水价改革模式。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对象为采取节水措施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种粮用水户(或会员)、规模经营主体等用水主体。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在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相匹配,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节水奖励的标准各地自行确定。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和有关农业奖补资金、节能减排资金、部门预算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三、实施步骤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区域内水权分解、按户连片耕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自来水厂运行维护机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水环境综合治理、财政节能减排综合试点等工作相结合。根据我市实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7年11—12月)。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加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协同推进。
2.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1)编制完成《咸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每年3月份前,编制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
(2)各县(市、区)编制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要明确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域范围。
3.确定推进路径。
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原则,综合考虑灌区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运行维护情况、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将灌区作为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试点,分三个批次开展推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第一批次:咸安区作为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3—5年率先实现全区整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赤壁市陆水南北灌区、嘉鱼县三湖连江灌区两个大型灌区和咸安区南川灌区、双石灌区、崇阳县青山灌区三个中型灌区作为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涉及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形成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第二批次:赤壁市双黄灌区、通城县百丈潭灌区、云阁龙灌区、左港灌区、东冲灌区、崇阳县香石灌区、通山县石雨塘灌区七个重点中型灌区,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第三批次:其他区域灌溉面积1—5万亩的中型灌区全面推开,整体推进,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推进顺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实施阶段(2018年1月—2025年12月)。
1.水价改革配套工作。
(1)区域内水权分解,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颁布水权证书(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由各地水利部门牵头负责)。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由各地水利部门牵头负责)
(4)指导节水技术应用(由各地农业部门负责)
2.水价改革实施。
(1)制定县级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2)计量设施建设(由各地水利部门负责)。
(3)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由各地水利部门负责)。
(4)农业水价测算及核定,具备条件地方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由各地物价部门负责)。
(5)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6年1—6月)。
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级组织验收,进行全面总结。
(四)巩固深化阶段(2026年6—12月)。
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验收后,及时总结改革工作经验,深化推广改革工作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进度及内容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加强指导协调。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农业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落实对用水主体的培训,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检查督办。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要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