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通知
一、村组干部交通费
对《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棱府发〔2016〕100号)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二)款交通费:各村交通费支出不得超出县财政下拨的交通费补贴总额,凭票据实报销。
补充规定:
各村交通费支出不得超出县财政下拨的交通费补贴总额,凭票据实报销,县三资办牵头,县财政和审计参与做好相应指导和检查工作。
交通费用报销应具备以下附件支撑:1.该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县委的会议纪要或者相关文件,同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形成交通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2.报销人在本乡镇或者临近乡镇加油站加油的票据;3.报销人在本乡镇或者临近乡镇内加油站的加油记录;4.报销人领取交通费的签字单。
二、村组劳务费报账
《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棱府发〔2016〕100号)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三)款劳务费: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每人每天支出标准参照当年当地工价行情执行。各村(社区)如发生劳务行为,应签订劳务合同(临时且较小的劳务开支除外)。村(社区)经办人根据合同在当天填写费用报账单,明确时间、地点、劳务名称、劳务人数、劳务费/天/人等,并按程序据实报销。正式劳务发票原则上由劳务方提供;劳务方无法提供正式劳务发票的,由村两委或委托乡镇“三资”办到县国税局代开正式劳务发票。
修改补充以上规定:
劳务费开支按劳务对象分类:
一、劳务对象为村两委组织的村民(村干部不能参与),即间歇性临时用工。可以采用村民自治,以工资造表方式发放,其相关财务报账手续如下:1.务工人员出勤记录(明确时间、地点、劳务项目名称、劳务人员名单、记录人、人数、务工个数);2.村两委组织验收或者检查的相关记录。3.临时聘用一般劳务,劳务费支出不超过100元/人/天,特殊劳务,劳务费每人每天支出标准参照当年工价行情;4.审批手续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棱府发〔2016〕100号)第十九条执行。5.一次性个人工资总额符合计税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计税。
二、劳务对象为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凭以下财务手续报销:1.双方签订劳务合同;2.劳务方提供正式劳务发票,并提供相关资质手续及授权委托(如外地企业在提供发票时,同时提供当地预缴税款的证明)。
三、专项工作经费
《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棱府发〔2016〕100号)中未对专项工作经费作出具体规定,现补充如下:
增加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四)款专项工作经费:
专项工作经费报销应具备以下附件支撑:一是上级下达的项目专项工作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专项工作经费使用相关文件要求,专款专用。二是县级部门下达的工作(补助)经费。根据部门下达的经费来源、用途、标准、范围等相关文件据实报销(如部门在下达时未注明经费使用范围等信息,乡镇要积极衔接部门提供相关使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