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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四川宜宾县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附具体标准)

2018年02月08日 09:40来源:宜宾县政府点击量:0

为全力保障县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特困供养水平,四川宜宾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其中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650元/人·月,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550元/人·月。

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力保障我县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特困供养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努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20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提高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提标工作的重要意义

合理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保障基本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共享发展,使特困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的现实需要;是打赢脱贫攻坚,发挥社会救助托底功能的现实需要;是密切党群关系、全心服务人民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从思想根源上充分认识做好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保障和改善全县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780元/人·月,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68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650元/人·月,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550元/人·月。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300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00元/人·月。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提标任务全面完成。此次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倾力保障民生、坚持社会发展共享的重大举措。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衔接,抓紧落实提标保障资金。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抓紧做好提标工作的基数测算,抓紧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提标资金,不足部分从特困人员供养等资金预算中统筹调节解决,预算安排不足的要追加预算,确保提标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全面落实特困供养政策。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务必强化责任落实,依法依规将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执行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特困人员认定、供养标准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要依法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适时会同相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严肃查处挪用资金、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注重宣传,做好供养政策解释工作。各乡镇要将新政策、新标准及时向群众宣传,引导群众监督好、维护好政策的落实,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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