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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2月07日 16:16来源:承德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承县政知字〔2018〕1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9日县政府十六届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依据《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信贷资金、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及它们产生的存款利息组成。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按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确需同步搬迁人口。

第五条 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美公司”)是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融资承贷主体和资本金承接主体,主要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筹措、拨付、还款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成立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程规划、方案编制和项目实施等工作。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做好资金的申请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由中央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0.7万元。

第八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省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需求,确定发行规模,并根据预算安排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0.98万元。

第九条 专项建设基金,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专门用于“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0.5万元。

第十条 长期信贷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发放的专项信贷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3.52万元(贷款实际按照3.5万元发放,剩余0.02万元由省下达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列支),同步搬迁人口每人5万元。

第十一条 自筹资金,指选择集中安置的搬迁群众缴纳的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0.3万元、同步搬迁人口每人1万元。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按照《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使用,用于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并由畅美公司直接拨付至搬迁户。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信贷资金按照《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或购房),以及安置点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严格用于已经国家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十四条 自筹资金主要用于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资金使用流程及程序

第十五条 资本金到位和融资放款。根据省下达的搬迁人口规模和项目实施进度,河北易地搬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易地搬迁公司”)将资金按类别拨入承德县畅美公司在贷款银行开设的相应项目专户,再由畅美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和财政部门拨入资金、乡镇代收的搬迁户自筹资金,按照程序统一拨付到畅美公司在当地银行开设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集中安置委托代建资金使用流程:由搬迁户、村委会(搬迁委员会)、金融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协议须约定畅美公司直接拨付到搬迁户账户中的补助资金,可由金融部门直接转账到村委会(搬迁委员会)在金融部门新开设的专款专用账户,金融部门出具相关承诺必须保证该账户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只能转账到施工方提供的专用账户,禁止提现或转账到非施工方账户,搬迁户授权村委会(搬迁委员会)代为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集中安置委托代建资金使用程序: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由村委会(搬迁委员会)提交资金申请,乡镇附意见,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和搬迁户个人账户一并递交至县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受理后,通知畅美公司按照《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支付,资金即可转入搬迁户账户,由村委会(搬迁委员会)支付至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分期拨付、定额补贴”的方式,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及实施进度进行预拨,预拨数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30%,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项目验收前拨款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80%,完工应留置不低于3%的质量保证金,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第十九条 资金的会计核算参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在建设项目完成后,要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编报财务决算,进行工程造价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采取分散安置的,由搬迁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搬迁委员会)进行审查,乡镇按照搬迁农户工程进度,审核(验收)后汇总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附搬迁户信息及账号),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通知畅美公司按照《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支付。县畅美公司和乡镇对资金收支均要进行完整的财务核算。

第五章 资金偿还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债券,省、市、县级安排的,由同级财政偿还;

第二十二条 专项建设基金,本金和银行收益由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资金偿还;

第二十三条 贷款银行提供的长期信贷资金,贷款本金由县财政统筹地方可用财力(含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增减挂钩复垦及占补平衡收益和县财政资金)还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中央财政贴息90%,省级财政贴息10%,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省级财政贴息100%。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为了便于自筹资金的缴存和各类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畅美公司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对承接的资金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承接的各类资金应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畅美公司、相关乡镇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专帐,资金账要按资金来源核算收入,按村按建设项目核算支出情况(该项目信贷资金期限20年,因此相关财务资料要求永久保存)。同时县畅美公司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招标、实施及资金申请、监管等具体工作的落实。有搬迁任务的行政村还要建立建设清册,按户按项目登记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畅美公司、相关乡镇应按照贷款银行和省易地搬迁公司的要求建立明晰的各类资金使用台账,同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相关乡镇应于每月向县畅美公司报送易地搬迁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畅美公司做好向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督考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无论采取哪种补助方式,对于补贴对象、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投资、筹资等事项,必须实行乡村两级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局、扶贫和农开办、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跟踪、检查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向县财政局申请购买服务资金,并及时拨付,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县财政局需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县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审计,保证项目资金合规使用。对擅自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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