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政办函〔2018〕5号
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6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7320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5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40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0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执行:
1.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7倍,分散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2.照料护理标准。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
二、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县委、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精准扶贫、兜底保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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