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威府办发[20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已经2018年1月4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根据《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威府发〔2017〕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威远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威府发〔2017〕15号)(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就威远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价格的确定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内容包括房屋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含附作物)以及土地价值。
二、关于房屋所有权人的确定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相关建设手续或缴纳税费凭证为依据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由当事方通过合法途径明确产权关系,并确定房屋所有人。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成果,测绘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测绘成果经认定小组认定后,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关于征收补偿的计户原则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并执行“以一证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的政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独有的,则作为单独所有,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因其属一个产权的组成部分,故对全体共有人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共有人的内部分配问题由其自行协商处理。
五、关于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由认定小组按照《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办法》(威府办发〔2018〕8号)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征收部门按照认定结果予以补偿。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二)不符合《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办法》第五条规的未登记建筑,当事居民自行拆除的,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拆除费用:
1.砖石混合结构建筑218元/平方米;
2.砖彩钢瓦结构建筑193元/平方米;
3.砖石棉瓦结构建筑168元/平方米;
4.彩钢棚及彩钢简易结构建筑80元/平方米;
5.其他简易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60元/平方米。
六、威远县棚改范围内临街底层有物权房屋进行实际经营活动的处置
(一)威远县棚改范围内临街底层实际经营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住宅,且未经规划或国土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但确因历史原因长期将沿街底层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经营房屋的补偿:
1.截止棚改项目启动时,该房屋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齐全并在有效期内的,以临街底层自然间房屋作为补偿面积,并按照同地段营业房评估单价的70%补偿。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缺少其中之一的,按65%补偿。
2.截止棚改项目启动时,该房屋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超过有效期或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但在棚改项目启动时前已进行经营活动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以临街底层自然间房屋作为补偿面积,并按照同地段营业房评估单价的50%补偿(其中,连续经营时间超过10年的,按同地段营业房评估单价的60%补偿)。
(二)以上房屋的认定、补偿、处置,需经认定小组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七、以上未尽事项的处理
由威远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实施。
八、本意见由威远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