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无政办〔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救助水平,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67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要求,决定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1.我县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10元(7320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50元。
2.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40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00元。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1)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248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9540元。
(2)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每人每年7500年;分散供养每人每年5760年。
二、执行时间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县委、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精准扶贫、兜底保障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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