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海南省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据介绍,为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海南省对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明确和调整。按照规定,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低层住宅、公寓)及政策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但是,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此外,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住住房,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
去年以来,海南省在公积金政策方面调整频频:11月28日起,海南停止执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11月1日起暂停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4月15日起,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月1日起,海南省取消重大疾病及支付学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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