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工作方案(2017-2018年)
畜牧业是中江县农业农村经济支柱产业。2016年我县全年出栏生猪113.75万头、牛5.84万头、羊20.56万只、禽1916.1万只、兔681.93万只;肉类总产量13.18万吨、禽蛋总产量4.9万吨;畜牧业产值达81.26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57.27%;实现农民人均可支配现金收入1013.47元。目前全县有畜禽规模养殖场1017个,其中猪361个、牛21个、羊14个、肉鸡553个、蛋鸡34个、鸭28个、兔6个。
从2013年起,我县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原则,先后安排项目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000余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全县1218个畜禽养殖场新修建粪污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了补助,基本达到了治污效果。为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实现2020年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江县工作方案》、《德阳市当前主要环境问题整改责任落实清单(中江县)》和《德阳市贯彻落实四川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农业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一控两减三基本”工作目标,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种养结合、种养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重点,创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治理模式,达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现全县整体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二、综合整治目标
禁养区无规模养殖场。养殖场液体粪污由暗管或暗沟收集进行厌氧处理后,进入贮存池;干粪收集堆放腐熟发酵,最终将处理后的粪污还田还土,实现养殖场粪污不直排且全部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河流、水库无放养水禽,养殖环境良好。
2017年全县计划关闭畜禽养殖场2个,综合整治畜禽养殖场40个,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8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2018年继续整治生猪养殖场80个(修建无害化处理池),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85%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全省现代畜牧业发展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生态循环示范及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20年目标)。
三、综合整治依据
(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二)政策依据。《中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江府办发〔2016〕125号)、《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环保工作的紧急通知》(江府发〔2016〕15号)、《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管理的通知》(江府办〔2012〕39号)等。
(三)技术标准。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四、综合整治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污染治理的监管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畜牧部门要依法落实责任,强化技术推广和服务,监督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二)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养殖场(户)的畜种、养殖规模、养殖模式,可分别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投资规模的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有效治理。
(三)“二区”分别治理原则。对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分期分批实施取缔、搬迁、转向;对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实行标准化养殖,粪污规范处理后以综合利用为主、达标排放为辅进行整治。
(四)依法依规发展原则。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发展要符合国土、建设、畜禽养殖布局和污染防治等规划。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发展,按每3-5只猪单位一亩地的要求,粪污就近土地消纳。规模以上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标准化养殖和规范化粪污处理。
(五)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应加强畜禽排泄物的综合利用,推广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等技术的应用和生态农业生产模式,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五、大力推行有效的整治模式
引导养殖场积极开展畜禽污染整治,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节水养殖、水禽旱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现“河长清、景更美”的目标。根据养殖场(户)自身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推荐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
(一)粪污-沼气-种植模式。主要有畜(禽)-沼-林、畜(禽)-沼-蔬、畜(禽)-沼-果三种模式。养殖粪污经固液分离,固体部分收集经腐熟后用于种植业,或加工成有机肥;污水进入沼气池进行厌氧发酵处理后,收集于贮存池用于种植业,做到种养结合,综合利用。
(二)垫料饲养模式。畜禽养殖过程中,在圈舍地面上铺垫一层秕壳、秸秆等垫料,粪污混于垫料中收集用作肥料,实现养殖粪污零排放。该模式主要适用于肉鸡饲养。
(三)室外发酵床微生物处理粪污模式。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收集到室外发酵床进行微生物发酵,发酵几年后的发酵床垫料,用作肥料和改良土壤等,实现养殖粪污零排放。
(四)粪污-种植模式。畜禽产生的粪污收集发酵后直接用于种植业。该模式适用于规模小的养殖户。
(五)粪污-过滤-沉淀-生物净化模式。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经过滤和沉淀后,固体部分收集经腐熟后用于种植业或加工成有机肥,液体部分经生物净化、塘净化后,实现达标排放。
(六)智能养殖废水处理系统模式。由专业的治污公司设计建设粪污处理系统,养殖粪污经固液分离,固体部分作为肥料出售或使用,液体部分通过智能养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七)畜禽粪污-蚯蚓(蛆)-优质花肥模式。草食性动物(如:牛、羊、兔)粪便可养蚯蚓,杂食性动物(如:猪、鸡、鸭)粪便可养蛆,蚯蚓和蛆可作家禽及水产动物饲料。经蚯蚓和蛆处理后的粪便是生产高档花肥的必备原料,亦是生产有机蔬菜、水果所需的农家肥。
(八)有条件的养殖场可用养殖粪污生产沼气,利用沼气发电,提供清洁能源以降低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益。
六、综合整治实施步骤
(一)摸底部署阶段(2017年1月-2月)。
各乡镇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摸清“二区”养殖场情况,结合实际,按照分类施治、明确节点、逐一清理的要求,根据本方案要求在2017年3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各乡镇工作方案。乡镇工作方案应确定禁养区各规模养殖场关停、搬迁或转向时间表及措施,非禁养区各养殖场的污染综合整治时间表及措施,重点将荷韵南山辖区内所涉及的畜禽养殖污染纳入整点整治。
(二)规范治理阶段(2017年3月—2018年10月)。
各乡镇要按各自的工作方案,加快规范整治。积极引导各村制定村规民约,实行村民自治,监督各养殖场(户)进行粪污整治。畜禽全部实行场(户)内饲养,取消畜禽在公共区域放养和水禽在河流、水库、塘堰等公共水域养殖。
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引入动物的监管和染疫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大力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及生态环保养殖、沼气处理等技术。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规模以上养殖场(户)粪便污水处理执法监管,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监测和排放物检测,对排放物不达标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场(户),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规范整治,督促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完善污染整治和运行好粪污处理设施,对位于禁养区的养殖场(户)和多次整改污染治理设施不到位、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立即予以停产、搬迁、转向、拆除。规范治理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有污染的养殖场(户)整治阶段(2017年3月—4月)。在禁养区有污染的养殖场(户),予以停产、搬迁、转向、拆除,并责令养殖场对已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在非禁养区的,督促场(户)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污染环境治理和污染源的清理,禁止粪污直排,做到粪污完全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2.养殖场(户)粪污处理的规范治理阶段(2017年5月—12月)。养殖场(户)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对粪污处理不规范的,场(户)自行进行治理。在禁养区的规模养殖场,全部予以停产、搬迁、转向、拆除;在非禁养区的养殖场(户),要进行标准化养殖和粪污处理设施改造,禁止向各类渠道工程水域内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做到粪污完全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3.检查督促和运行监管阶段(2018年1月—10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粪污处理的规范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同时对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务必达到粪污不直排、不污染环境。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2月)。县领导小组实行日常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通过干部联系群众平台、污染整治平台、群众投诉举报查证、查阅相关工作档案、随机抽查养殖场(户)等方式考核验收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情况。2018年11月—12月,县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整体考核和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增强畜禽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求大力推行高效生态循环的种养模式,加快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推动规模化大型沼气健康发展。省市也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已把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明确当前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由畜牧部门牵头,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县上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县长任组长,畜牧、环保、国土、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具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的认识,强化目标管理,细化分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职责、目标、措施明确,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大督促检查与考核,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纳入乡镇考核,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乡镇扣除相应考核分值。
(四)规范引导,做好服务。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示范工程建设,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养殖场(户)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和粪污规范化处理。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发展,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唤起全社会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参与和关注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总结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部门要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县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治理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六)加大投入,政策引导。要充分整合国家专项治污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项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相关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和养殖场废弃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是环保、发改、财政、畜牧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争取国家和省上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资金,以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分步骤、分阶段地使我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全部达标。对各级政府安排的畜禽养殖方面的补助资金要优先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二是自2017年起,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整合历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安排排污费收入资金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采取先治理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对验收未通过的养殖场(户)不予拨付治理资金。县财政局每年专门安排畜禽污染防治资金,不断增加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投入。
(七)切实加大畜禽养殖场(户)的环境监管。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检查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力度,对规模以上养殖场发现有偷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对规模以下养殖场发现有偷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由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对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以上的,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八)严把新建场的入门关。按照《中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江府办发〔2016〕125号)和《中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管理的通知》(江府办〔2012〕39号)文件要求,严把新建场的入门关。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养殖场项目时,严格执行“并联预审”制度,对于养殖场设置排污口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并加强对新建场的监管。对于“并联预审”未通过和未经“并联预审”擅自修建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
(九)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关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3〕34号)要求,对动物在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过程中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化规范处理。对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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