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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关于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强市赶超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02月02日 15:35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强市赶超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工业强市加快赶超发展的决定,发挥国土资源在促进工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全面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改革,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国土资源宏观调控作用

(一)发挥国土规划的引领作用

1.调整完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布局,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编制第三轮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促进矿产资源生态勘查开采。

2.编制实施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经济发展、生态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整治、文化传承等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利用。

3.优先保障大冶湖新区建设,逐步建成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空间格局。全力保障黄石新港用地需求,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配置,促进融入长江经济带一体化发展。将重点的交通、水利、能源、粮食产业企业及各类民生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保障,确保其用地空间。

4.相关行业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面要与国土规划协调一致,发挥国土规划的引领作用,共同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二)加快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摸清全市裸地、荒草地和工矿废弃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底数,加快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十三五”期间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4万亩,努力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62.98万亩和基本农田131.56万亩以上。

二、降低用地成本,促进工业企业发展

(一)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根据工业项目产业周期,鼓励以租赁、短期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工业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工业用地短期出让首次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工业用地租赁、短期出让、租让结合的首次土地使用权年限与续期土地使用权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前90日内,承租人(受让人)可向出租人(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地方政府组织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税务等部门,对承租人(受让人)履约情况进行集中考核,评估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工业用地短期出让续期的,考核合格后可以协议方式续期;工业用地租赁申请续期的,考核合格后,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工业用地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考核合格后,可以续期或租赁出让。

(二)降低工业用地取得成本根据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余款。

(三)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实行土地使用过渡期政策,保持企业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5年不变。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四)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市、县(市)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加快经济赶超发展

(一)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项目符合划拨用地,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也可采取由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2.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3.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已有使用权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上布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等小型配套设施的,鼓励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4.对国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其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5.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开发、不具备独立开发利用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或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需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开发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建设用地(规模原则控制在3亩左右),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后,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并宗”方式协议出让供地。“并宗”后,可打通规划布局,整体计算规划指标。

(二)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可以采取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出让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市场价标准的30%收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供地起始价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其中连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其起始价与地上部分一并计入总起始价。

(三)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等机构利用存量厂房、仓库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实行土地使用过渡期政策;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仓库和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1.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2.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科学确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支持和引导工业、科教等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或兼容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四、坚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

(一)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综合治理工程

1.积极推进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强制关闭的矿山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三区两线”矿山治理任务;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鼓励矿山企业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及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实施治理工作,有效改善全市矿山生态环境。

2.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整治项目为平台,聚合配套各部门各渠道资金,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整治。通过实施土地整治﹢生态保护﹢郊野公园﹢美丽乡村﹢现代农业﹢精准扶贫等建设模式,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资金用于村庄整治,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增美、农民增收。

3.鼓励农村居民腾退宅基地,集中安置到新型居民点,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每年统筹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新型居民点建设,积极争取增减挂钩、撤村并点等试点政策,为新型居民点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二)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旅游业发展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美丽乡村建设等旅游项目建设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的,出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应收取的相关规费之和。项目中永久性建设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自然景观亭、台、阁和游步道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状用途管理。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三)积极建设绿色生态矿业

1.严格落实黄石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着力推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到2020年底绿色矿山创建率达到100%。在大冶市、阳新县和铁山区分别创建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非金属矿山生态开采和老矿区转型升级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业示范县(市、区),将黄石建成“鄂东南矿冶生态新城”国家级绿色矿业示范区。

2.实施生态矿产勘查,限制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或产能过剩矿产的勘查,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矿产勘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矿山要逐步退出。加快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项目的实施,督促矿山企业运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考核工作,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

五、规范执行产业限制政策促“三去”

(一)严把审批闸门去产能

1.对国家公布为过剩产能的新增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安排规划用地指标,一律不得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一律不得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一律不准批地和供地。继续督促办理已关闭退出煤矿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和煤矿采矿权价款的返还工作。

(二)适度调控建设用地规模去库存

1.开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建立土地供给与节约集约挂钩机制,促进闲置低效土地消化利用。通过协议收回、临时使用、置换、延期开发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空闲土地利用和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力争每年盘活利用1500亩以上。

2.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代征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闲置用地的企业,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再竞买新的土地,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三)规范储备土地融资去杠杆进一步明晰土地储备机构职能职责,摸清市级土地储备规模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结构,核算土地储备成本,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做好债券发行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土地资产评估等,做好土地储备债券发行工作,降低土地融资风险,促进储备土地融资健康发展。

六、提升服务水平促进项目发展

(一)改进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深化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以“能减必减、能放尽放”为原则,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切实精简前置要件,简化咨询评估工作,优化办事流程。精准服务项目建设,营造更优营商环境。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部门之间、系统之间信息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切实提升行政效能。创新工作模式,实施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网上申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二)加强项目用地批后服务县(市、区)、开发区要做好用地批后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指导规范用地单位行为,提高土地开发建设效率等方面工作。避免出现地块开发进度缓慢、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违规用地、闲置低效土地等情况。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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