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土壤环境状况,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落实政府和企业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2018年9月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污染程度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二)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2020年9月底前基本掌握全市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8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三)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整合国土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监测、农业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位监测工作,推进国土、农业、环保部门数据信息共享,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立10年为1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
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并按程序分别上报省级有关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
(二)采取分类管控措施
根据省工作部署,实施受污染耕地利用分类管控实施方案。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保护农田示范区,并实施严格保护。安全利用类耕地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2020年底前,明确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分布范围和面积,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制任务。
上虞区、诸暨市等产粮(油)大县要根据国家要求,于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并逐年抓好落实。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对8个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组织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明确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并纳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
(二)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强制性保护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积极开展本底调查,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所在区、县(市)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
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矿污染防治
1.深化重金属污染减排。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按照“源头控制、总量替代、精准减排、精细管理”原则,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2020年底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维持在2013年的排放水平。
2.加强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区域和工业园区结合自身危险废物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废物内部管理,鼓励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工艺水平,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处置能力。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到2017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
3.强化企业关停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继续淘汰印染、纺织、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置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的进一步污染。
4.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实施《绍兴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和园区,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为重点,同步推动电子废物、废旧轮胎的回收体系建设。
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因地制宜完善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督促责任企业开展重点监管尾矿库的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剂量调查监测和环境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按年度开展矿区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全面禁止施用列入国家名录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民施用配方肥、缓释肥、有机肥,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对农田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到2020年,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标准化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应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4.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用薄膜回收体系。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用薄膜的违法犯罪行为,试点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农用薄膜回收机制和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到2020年,所有区、县(市)实现农药废弃包装物统一回收,1个区、县(市)初步建成废弃农用薄膜回收体系。
(三)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底,市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1个以上县城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乡镇、村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和生态修复。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
七、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编制治理修复规划
整合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土壤污染调查资料,2017年9月底前完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编制,建立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
(二)实施治理修复工程
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以新昌县为试点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任务。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推进制度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适时制定绍兴市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激励政策措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
从严查处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打击污染土壤的环境犯罪行为。支持依法对土壤污染相关责任者提起公益诉讼。
(三)提高监管水平
以纺织、印染、医药、化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污染源单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核查、平台监控以及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形成市、县两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试点推行列入名单的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和公开制度,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四)加强能力建设
市、县环保部门应明确专业处(科)室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人员力量。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
推动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体系。鼓励高校、企业和国内外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类市级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围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状况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污染土壤安全利用与生态修复等方面,鼓励建设市级创新载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投入,每年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三)开展公众宣传教育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将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学校、党政机关、工厂、社区、农村,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根据土壤污染详查总体安排,各区、县(市)政府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应于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实施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经信、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职能,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照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目标考核
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美丽浙江办发〔2017〕2号)和《绍兴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年度工作任务,逐年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020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考核的区、县(市),将加大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