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我市城乡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泸州市域内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具有泸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非泸州市户籍的在泸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及中、小学校学生;
(三)驻泸部队现役军人、非泸州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在泸州市居住并取得《泸州市居住证》的人员;
(五)因自然灾害死亡的非泸州市户籍人员;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无主遗体。
二、免除项目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
(二)2天以内(含2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
(三)环保平板炉遗体火化费(含火化证工本费);
(四)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卫生纸板费);
(五)1年内(含1年)骨灰寄存费。
以上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免除。丧属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服务的,更高档次服务费与上述项目服务费差价由丧属自行承担;丧属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聘请非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供服务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免除标准
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资金保障
免除的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各县(区)财政预算,市财政对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补助40%。丧属在治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免除项目费用由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直接免除,各县(区)财政按季度与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进行结算。
五、工作要求
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泸州市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倡导移风易俗,不得在殡葬服务场所开展封建迷信活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37号)自动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