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执行认定程序
严格按照低保工作“三环节十步骤”程序,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示要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抽查比例和范围需符合规定,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要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漏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要用好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
(三)认真把握认定政策
1.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要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
2.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原则上以正式医疗票据为准),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认真落实分类施保
1. 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分类施保金;低保对象中单亲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0%增发分类施保金。
(2)2018年城市低保增发金为:30%增发标准为171元,20%增发标准为114元。
2.全县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为:
(1)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失地农民,按照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20%增发补助金。
(2)2018年农村低保增发金标准:30%增发标准为97元,20%增发标准为65元。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般残疾人按50元/月发放生活补贴。
(五)认真抓好低保扶贫两项制度政策衔接
1.领会精神,统一思想。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2.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3.对象衔接,数据共享。各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健全完善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准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
4.政策衔接,多方发力。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习水县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三”政策落实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习委办字〔2017〕210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六)认真落实渐退机制
1.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2.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3.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4.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5.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6.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七)同步开展四项工作
1.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要与低保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粮食救助对象的核查认定,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汇总表,分别于2018年6、7、8三月按月分批发放到位。
2.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6〕46号)、《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遵府办函〔2017〕77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供养保障。同时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准确评估,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敬老院。
3.开展“救急难”排查工作。健全完善急难救助人员台账,充分发挥个案协商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作用,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落实好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4.开展低保近亲属备案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对低保经办干部和村(居)干部近亲属拟纳入低保对象全部进行核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一个不入,对最后纳入保障的要全部进行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统筹,明确责任。一年一度的低保核查和提标工作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脱贫攻坚大扶贫战略行动,同安排、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评估,切实落实乡镇政府的具体责任,明确村(居)职责。各乡镇(街道)政府均要及时出台实施方案,及时安排落实,共同开展民政、扶贫业务培训,确保工作实效。各乡镇(街道)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正式文件上报县民政局、县扶贫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沈建通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黄俊慈 县政府办副主任
倪军华 县民政局局长
李 昕 县扶贫办主任
赵红光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刘 威 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
罗升华 县扶贫办副主任
唐仕容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陈先强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李玉兰 县教育局副局长
何 宇 习水调查队队长
袁 毅 县残联副理事长
余召乾 县农牧局副局长
何思全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永县 公安局副局长
赵 晖 县住建局副局长
钟方尧 县国土局副局长
江 淞 县合医办主任
钟 文 县市监局副局长
周亚莉 县国税局副局长
张小龙 县地税局副局长
严 成 人民银行习水支行行长
谢俊江 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倪军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切实强化“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做到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具体、责任明确、保障有力。
(二)整合力量,认定精准。科学整合干部队伍资源,增强入户核查工作力量,组织民政、扶贫、包村包组干部、驻村工作队和村(居)力量参与低保入户核查工作,切实保障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作风扎实不漂浮、数据真实不谎报、质量保证不虚假,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三)实施评估,跟踪问效。镇(乡)级民政、扶贫两部门对本次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要制定评估督查方案,对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对象认定精准情况、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对工作不管、不问、不实、不细、不准、知错不改,群众意见大的要启动问责程序,动用纪律。涉及挤占、挪用、骗取低保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确保惠民资金安全运行,保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