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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方县《恒大集团援建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管理办法》

2018年01月29日 09:38来源:大方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恒大集团援建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恒大集团援建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恒大集团援建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恒大集团援建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得到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增产增收作用,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恒大集团援建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管理工作的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经营主体、贫困户。

第二章  移交、确权

第三条 恒大援建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建设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由恒大集团移交给大方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大方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营,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管理。

第四条 易地搬迁贫困户所配套的蔬菜大棚所有权期限10年,非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配套的蔬菜大棚所有权期限3年。所有权期限满后由乡(镇、街道)重新给贫困户颁发权属证书,并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及大棚运营情况重新确权。经营权期限未满,贫困户自然消失的,由乡(镇、街道)重新将蔬菜大棚所有权确权给其他贫困户。贫困户不享有大棚占用土地的经营权及大棚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经营权,不能将蔬菜大棚所有权转让他人。贫困户享有已分配大棚所有权,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经营权需服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统一经营管理;贫困户在大棚运营过程中享有经营监督权,享有经营产生效益的分红;贫困户不得将大棚所有权转让、抵押、出租、出售。

第五条 东关育苗中心由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具体负责明确经营主体,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县农牧局与经营主体对接做好育苗规划、育苗技术指导;经营主体实行有偿经营,负责东关育苗中心经营管理,包括育苗、种苗发放、种苗销售、用工及日常维护运营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管理。具体负责明确经营主体报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经营主体签订经营管理合同。经营主体负责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经营管理,包括育苗、种植、技术管理、产品销售、用工等。

第七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统筹管理及监督,使大棚、育苗中心真正发挥效益,杜绝大棚、育苗中心发生闲置的现象。对于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未能很好发挥作用的,乡(镇、街道)应及时约谈经营主体,必要时更换经营主体。

第八条 在经营管理合同期限内,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或乡(镇、街道)提出解除经营管理合同的情况外,经营主体退出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县农牧局、乡(镇、街道)农技部门负责做好全县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育苗种植规划、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方案制定,产品质量监测,协助经营主体做好“三品一标”创建。

第四章  管护维修

第十条 蔬菜大棚及建在乡(镇、街道)的育苗中心,有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对大棚、育苗中心及其附属基础设施进行管护和维护;没有经营主体经营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在大棚施工合同中明确的保修期内,出现损坏的,由施工方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保修期外,由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与维修公司签订维修合同。聘请专业维修公司进行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维修。

第十三条 在经营主体自然使用期间,蔬菜大棚及育苗中心需维修的,由经营主体将维修申请上报至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核实并盖章后上报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通知维修公司进场维修。

第十四条 维修公司接到维修通知后进场维修,且进场前应到乡(镇、街道)报到填写进场维修报到表,乡(镇、街道)签字盖章后即可进场维修。

第十五条 由乡(镇、街道)、经营主体、村(居、社区)委会组建监督组,监督维修公司施工进度、使用材料的质量,以保障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维修公司施工完工后,书面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送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会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经营主体、合作社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组在接到通知后组织验收,维修公司施工人员必须参与配合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填写验收项目合格清单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维修公司根据验收合格清单提供合法真实发票给验收小组核实,核实无误后由经营主体先行垫付维修金给维修公司。经营主体提供支付维修金票据给所在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报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由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按季度汇总报县政府,县政府按季度据实补贴维修金的30%给经营主体。

第十八条 维修方式亦可由运营主体自身负责,所需材料由维修公司提供,经营主体统一至县城指定地点领取,材料费用补贴方式参照维修模式执行。

第十九条 东关育苗中心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保修期内的由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超过维保修期的由经营主体对大棚及其附属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利益联结

第二十条 经营主体须与有蔬菜大棚经营权的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贫困户以蔬菜大棚经营权入股分红。为确保贫困户有股有收益,对蔬菜大棚基地实行基地硬件条件评估,评估由恒大扶贫办、县农牧局、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蔬菜大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组成,主要对大棚地理位置、土壤、气候、交通等条件进行评价,评估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类别。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扶持基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持续稳定发展,项目运营合同签订前两年,运营主体根据基地硬件条件评估登记支付贫困户固定分红,具体为:好1000元/年/棚~1200元/年/棚,较好800元/年/棚~1000元/年/棚、一般600元/年/棚元~800元/年/棚。各基地硬件条件评价等级区间内固定分红金额由各乡(镇、街道)与运营主体协商确定。各乡(镇、街道)原利益联结机制采用“保底分红或固定分红”的,如原保底价格或固定价格高于上述要求,维持原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二条 第三年开始每个单体大棚对贫困户进行保底分红。保底分红根据大棚地理位置、土壤、气候、交通等条件不同,保底金额不得低于600元/年/棚,且保底和分红总额不得低于前两年的固定分红;年单栋大棚平均纯收入高于保底分红金额2倍以上时,经营主体与贫困户按单栋大棚平均纯收入5:5 进行分红。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贫困户在大棚基地务工,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动员有务工意愿或需求的贫困户到基地务工,并确保基地固定务工贫困户不少于50%,否则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收回。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种植具体奖补办法参照《大方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奖补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蔬菜大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会同经营主体、入股的贫困户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主要参与经营和管理,监事会主要负责对理事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项目运营前两年理事会和监事会熟悉制度,第三年开始参与监督,实现分红。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主体须建立基础台账(支出台账、收入台账、务工台账、分红台账等),所有台账需据实填写,收支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虚报支出、匿报收入。并按季度公示,接受监事会和第三方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由县审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成第三方监督机构,负责对经营主体的基础台账进行审计,并督导经营主体按季度公示。

第二十七条 收益分红原则上一年一次,于次年1月31日前进行核算并分红(经营主体退出的按退出时间核算收益分红),不按期分红将终止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主体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入股贫困户不得干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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