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贵定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贵定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通知》(财建办〔2017〕30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财政规章制度,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和县级财政匹配,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和投促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监督。
县商务和投促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受理和批准项目申报建设,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并及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拔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商务和投促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共贵定县委办公室、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贵委办字〔2017〕1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及遵循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电子商务培训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推广等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重点支持方向:
1.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等相关工作,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县、镇(街)、村三级具有服务农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2.支持县城和昌明电商产业园建设和镇(街)、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和改造提质升级,拓展村级电商网店服务功能。支持供销社、邮政系统村点信息化改造。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企业、专业物流配送企业建设改造覆盖全县的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
3.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组织开展面向政府机构、农业企业、电商企业和农村合作社、创业青年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农产品上行、产品营销、网店实操等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培训后续服务机制。
4.支持打造特色农产品营销平台,开展网上促销推广活动。鼓励电商企业依托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特色馆、专营店、旗舰店,制定《网销奖励扶持办法》对销售本地农特产品企业通过评审给予一定奖励。
5.支持和招引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6.支持建设农村电商配套项目。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企业、配套农产品网销相关基础设施等,增强通讯网络覆盖等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公益性项目等。
7.支持电商扶贫项目建设,加快昌明领略中国电商扶贫云项目建设和电商扶贫硬件基础建设。
8.支持发展旅游电商相关建设工作。
9.县委、县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新建电商产业园、电子商务楼、运营人员费用及提取工作经费等开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接受广泛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聚焦农产品上行。支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产品上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等。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本县市监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机构)。
2.财务会议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项目已运营或具备运营条件。
4.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符合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个人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村级电商服务网点负责人或开展农产品上行网店负责人。
2.网销上行和下行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3.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符合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的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明细、绩效情况、申请资金数额及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2.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实际支出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此类凭证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验收和拔付程序
第十条 补助资金分先建后补和按进度补助两种方式。先建后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个人)向县商务和投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经批复后按《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个人)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县商务和投促局会同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等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按照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按进度补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个人)向县商务和投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经批复后按《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启动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0%,项目进度款根据实施进度最高拨付至80%。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个人)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县商务和投促局会同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等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审计报告后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并预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拨付。
项目建设情况、验收情况及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将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商务和投促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资金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二条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2018年9月前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商务和投促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用途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动态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个人)获批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政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项目原始票据及凭证。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存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虚报瞒报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和投促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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