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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瑞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01月18日 14:48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08〕1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保对象

经批准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不纳入转保范围。

涉嫌犯罪的参保对象在羁押期间暂缓办理转保手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在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期间不纳入转保范围;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可纳入转保范围。

二、转保办法

(一)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下同)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以转保时我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全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月的余额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缴费年限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一次性补缴,缴费标准按补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可以缴足或补足15年。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办法折算缴费年限至满15年,不足15年的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

2.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5日转保并缴费,年龄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3%,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降,年龄计算至经办机构办理转保手续的当月。2018年7月1日起取消该项优惠政策

三、转保办理

以村(居)为单位,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市民卡(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由村(居)初审汇总,经乡镇(街道)审定,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折算和一次性补缴等手续。参保被征地农民在收到缴款通知单后,应在当月25日前进行缴费,如超过当年社保年度未缴费的,需重新核定缴费金额。

四、相关问题

(一)折算缴费年限和补缴的资金,按照转保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折算至1992年1月前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划建个人账户,所对应的折算资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我市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社保关系转移时,如折算或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能异地转移的,经本人申请,转保时折算的本金和补缴时的本金可予以退还。

(三)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转回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如符合条件,可转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本意见实施前,参保被征地农民已选择终止第四档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按本意见转保办法办理。

(五)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六)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我市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和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新增一个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档次,缴费标准为24000元。按新增档次参加被征地生活保障的农民,不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每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545元。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其他相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转保政策的其他规定不变,仍然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4〕6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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