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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01月17日 11:16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省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和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加强制度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及体制机制,强化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提高准确性与有效性,促进普惠金融持续发展。

坚持平等和适度原则。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让所有阶层和群体都能够平等、便利、合理地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

统筹市场和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作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发展与规范并行,完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三、发展目标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提高助农取款保险服务点覆盖率和利用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力改善对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信用档案作用,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四、健全多元化机构体系

(一)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用。

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江苏分支机构与各级政府建立合作推进机制,增强在服务“三农”、精准扶贫以及农村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贷款支持力度。(牵头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

鼓励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以薄弱领域金融服务为重点,专项配置信贷、队伍等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发起设立面向小微和“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牵头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

发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鼓励优质农商行通过上市(挂牌)、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拓宽支农资金融资渠道。(牵头责任单位:省农村信用联社)

鼓励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县(市、区)域内积极向基层延伸服务网点和设施,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模式,切实加强基层和社区金融服务。(牵头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组织。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调整完善监管政策。坚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小额分散”的经营宗旨,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惠农贷”“小微贷”业务。(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规范农民资金互助社运行。按照“适度规模、封闭运作、支持三农”的基本要求,稳步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工作,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和以县(市、区)为主体的监管系统。(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发展业务。(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

扩大贫困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降低贫困户保费费率和起赔点。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针对贫困农户的保险保障体系,开展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险业务,防止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创新优化适合江苏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牵头责任单位:江苏保监局)

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推广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类型和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提供差别化融资方案,推广“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信贷模式。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推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发展知识产权、股权、仓单、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供应链融资业务。(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深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扩大抵押物范围。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鼓励各地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支持建立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券、集合债券,探索发行小微企业集合信托。引导农业企业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农产品的套期保值。鼓励各类资本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拓宽农业和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完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政府出资的担保基金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提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能力,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安排规模,强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农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创业、就业、致富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程度。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大力发展高效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率和省级财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奖补险种范围,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近海养殖保险纳入财政奖补范围,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目标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保险,全面提高保险服务现代农业建设的能力。(牵头责任单位:江苏保监局)

(二)发挥互联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益作用。

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存贷款业务。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发挥机构、客户优势,通过手机银行业务等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金融机构、涉农电商探索开展“金融+互联网+农业”经营模式,提升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一)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战略定位,下沉服务网点,进一步向县域和重点乡镇延伸,提高基础金融服务的基层覆盖面。完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服务功能,进一步叠加惠农补贴支取、缴费、金融服务信息收集、征信信息采集、金融消费者投诉接报、金融知识宣传等服务。支持农村金融服务站与电商平台村级服务站功能融合,打造农村金融服务站“升级版”,不断提高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大力宣传推广现代支付工具,鼓励各地增加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进一步优化ATM、POS机在农村地区的布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大力推广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化金融服务渠道,提升农村支付结算互联网水平。(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体系。

设立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省级企业征信公司,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的信息透明度。稳步推进小微信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接入效率,降低接入成本。稳步推进金融机构接入省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完善江苏省农村经济主体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县域涉农公共信用信息和“三农”信息等资源,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信用档案建档覆盖面。强化信用信息在促进“三农”融资方面的运用,引导涉农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支农惠农的水平和实效。(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三)做好普惠金融统计工作。

建立涵盖金融服务可得性、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普惠金融发展动态评估和考核机制,从区域和金融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督促各地区、各金融机构持续改进服务工作。(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七、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一)建设省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省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按照“一个平台、三大支撑”的建设思路,有效整合金融产品、融资需求、信息中介、征信服务、扶持政策等资源,实现网络化、一站式、高效率融资对接。(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完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全省统一联网、信息互联、资源共享、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抵押登记等业务,打造农村产权“互联网+交易鉴证+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抵押融资链条,构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登记等为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和融资服务体系。(牵头责任单位:省委农工办)

支持设立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积极发展小额信贷、信用担保、农业保险代理、涉农产业投资、农业农村人才培训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组建农村资产经营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管理,开展农村各类经营性资产资源价值评估、抵押物回购处置等业务。(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二)加强金融监管政策差异化激励。

开展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反馈和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通过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及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不断引导金融机构贯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合理确定辖区内使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促进社会融资成本降低。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考核,通过精准考核、有效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积极性。加强对辖区内地方法人机构已发行存续期小微金融债、三农金融债后续监督管理。(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三)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普惠金融发展,制定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建立财政资金增信措施、贷款和担保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直接融资和地方金融体系发展政策等。(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四)压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重点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交易、非法保险等涉众涉稳不法金融活动,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探索建设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八、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督促金融机构多渠道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投资理念,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宣教基地的工作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建设金融消费者宣教基地,方便社会公众就近、便捷获取教育资源。(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提高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投资理财、融资担保和网络借贷平台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宣传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督促金融机构重点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消费。(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三)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金融消费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探索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引导金融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金融纠纷。(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九、加大普惠金融发展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国家对我省普惠金融更多的支持。建立由省金融办牵头,金融监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普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企业之间的协调互动,强化意见实施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并推动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各设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法制保障。

加强地方立法,抓紧起草《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明确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行为规范,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金融市场环境。建立金融政法联动机制,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协调法院加快金融案件立案、审判、执行速度,推行金融案件审判程序繁简分流,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

(三)完善考评机制。

建立对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检查和评估制度,把意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公布检查评估结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构建全省金融机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对评价较高的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差异化监管、风险资金补偿等方面给予倾斜。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分析和数据共享制度,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各类新型金融市场主体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加强实施情况信息披露,建立群众评价反馈机制和第三方评价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切实推进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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