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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01月12日 11:00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西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风险管控为主线,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源头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为切入点,以保护耕地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品质西安建设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监测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执行陕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完成陕西省下达西安市的工作任务。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样、分析和评价,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为主)土壤环境状况的污染面积、分布,分析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林委、市国土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土壤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实施监测。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市控土壤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国、省、市控监测点位区县域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三)开展污染地块风险排查。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化工(含制药、石油加工等)、印染、火电、电子、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及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及“十二五”期间已关停污染类企业原址地块(闲置待开发)的环境风险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市建委等参与)

(四)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

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林、住建、工信等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市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力争2018年底前,实现与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联网共享,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严格执行土壤保护法律法规

(五)严格依法治土。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中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环保局、市法制办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六)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重点监管高陵、户县、临潼、周至、长安、蓝田、阎良七个产粮区县以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七)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市安监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八)划定农用地类别。

以涉农区县为重点,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要求,以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污染程度对农用地进行类别划定,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以省上确定的高陵区灌区吨粮田产业带为试点,2019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其它地区2020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划定结果由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市级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林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九)开展基本农田划定。

按照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陵、户县、临潼、长安、周至、蓝田、阎良等产粮区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县、开发区,市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项目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

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农林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十一)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涉农区县要结合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市、区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全面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省定目标指标任务。(市农林委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十二)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用途管制,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研究制定并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区县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定目标指标任务。(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三)加强林地园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林委牵头、市城管局参与)

四、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十四)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十五)明确管理措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督责任。(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十六)落实监管责任。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逐步建立并健全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负责)

(十七)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市工信委等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十八)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保护。

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全市2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布点开展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十九)加强未利用地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二十)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六、深化污染源综合防治

(二十二)加强企业污染监管。

根据全市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区县、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省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禁止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二十三)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安全隐患治理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和中核陕西铀浓缩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开展规定频次、规定项目的辐射环境监测。户县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区域,自2017年起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二十四)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

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依据国家制定的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全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任务。(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五)规范工业废物处置。

按照“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制定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加强固体废物安全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二十六)严格危险废物处置。

以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和确保安全为重点,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收运和处置体系,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产业规划及危废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并规范运营;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实现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加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力度,严控医疗废物环境风险向土壤转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七)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在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中,严格遵循有关污染物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向土壤环境转移;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非法污泥堆放点予以取缔;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二十八)控制化肥农药污染。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到2020年,高陵、长安、临潼、户县、周至、蓝田、阎良七个产粮(油)区县和灞桥、阎良、长安、临潼、高陵、蓝田、户县、周至八个蔬菜产业重点区县,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有效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二十九)回收利用废弃农膜。

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市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三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水质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林委参与)

(三十二)减少生活污染。

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城乡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20年前,全市60%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三十三)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建委等参与)

(三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7年,以重污染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2017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治理修复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三十五)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按照中省统一安排部署,选择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完成陕西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工作任务。(市国土局、市农林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等参与)

(三十六)强化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如需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其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三十七)强化目标任务落实。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八)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开展交流与合作,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三十九)促进产业发展。

支持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四十)完善管理体制。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跨区县联动协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区县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以及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区域。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二)提高土壤监管能力。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除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中省培训外,市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术培训,每三年组织一轮执法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强化辖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断夯实环境安全基础,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类环境风险企业,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应急办等参与)

(四十三)完善激励机制。

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四十四)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促进多

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参与)

(四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环保、农林和国土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通过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配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环保局、市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四十六)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文广新局、市农林委、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体系

(四十七)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2017年7月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区县、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每年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八)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协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九)落实企业责任。

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五十)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开发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区县、开发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考核办、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开发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县、开发区,约谈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土壤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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