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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杭州市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01月12日 10:25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召集有关部门已对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2月6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东湖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办公地址:超峰东路2号

联系电话:89283051

附件: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附件:(征求意见稿)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因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建设的需要,余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民群众人居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贯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推进整体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实施“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

二、征收范围

余杭区东湖街道超丰西路以北、北沙西路以南、禾丰港以西海联热电厂区块(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6、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

五、企业征收补偿

1、补偿对象

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2、评估机构确定

(1)评估机构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

(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3.补偿方式

(1)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不置换土地、房屋,不提供过渡用房。

(2)企业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分三次支付,各项补偿款(包括奖励)在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在房屋腾空经东湖街道验收合格,并将已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的相关权证移交东湖街道后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在房屋、土地等权证注销、及职工处置(或出具职工处置承诺书)后支付余下金额20%。

4.补偿内容

(1)房屋、土地的补偿

①房屋(含东湖街道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装修和附属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及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评估确定。

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建筑按照规定依法认定后,以认定的结果为准。

③被征收人为工业用地的,在其合法建筑内,改变用途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的,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工业企业房屋评估价值的20%。

④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按照出让土地评估价的45%给予补偿。

⑤对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补助当年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2)机器设备的补偿(此项不列入奖励总基数)

机器设备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机器设备征收安装定额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①对不可移动的重型和大型设备、无法异地恢复使用或由于征收造成设备设施大部分部件损坏报废的,根据设备设施在用价值扣除设备设施可变现净残值后的评估值确定补偿费用。

②对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行车,电力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经具有相关评估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执行。

(3)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此项不列入奖励总基数)

①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时余杭区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街道认定为合法未登记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违法建筑。

②搬迁费的补助

征收时,实施一次性搬迁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工业用房8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内的堆积物不再另行补偿。

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街道认定为合法未登记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违法建筑。

(4)停产停业损失费(此项不列入奖励总基数)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下述三种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

①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

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街道认定为合法且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之和。

②按照被征收房屋征收时点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26个月。

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街道认定为合法且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之和。

③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报表,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月平均利润额作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一年。被征收人纳税时间满一年(含)但不满三年的,按实际连续月份计算平均利润;不满一年的,不能选择本方式。

(5) 职工生活补助费如下:

因征收停产停业造成被征收企业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满一年(不满三个月的不予补助),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助,上述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个月。被补助的职工人数须按被征收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据为依据,三者缺一不可。

工资支付凭据是指被征收企业近一年支付职工工资的银行流水帐凭证;劳动者是指与被征收人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领取劳动报酬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指被征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到人社局办理停止缴纳社保金相关手续;月工资是指该职工在房屋征收时前12个月(包括当月)的平均月社保缴费基数;工作年限计算需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据等证明其连续在被征收单位工作的依据。工作年限计算终止日期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但不得超过房屋征收时规定的签约期。

(6) 违法建筑的处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六、征收实施单位

东湖街道办事处

七、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天。

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15天。

八、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

1、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告知事项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施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2、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

5、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须提交所涉房屋权属证书、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余杭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本方案可参照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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