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府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府政办发〔2017〕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府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府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和《榆林市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开工前应按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三条 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县住建局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到银行开设府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和退还。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该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专款专用,未经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同意,开户行不得划转和提取使用保证金。
第六条 工程中标以后,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实填报《工资保证金申报审核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认定后,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5%—3%将工资保证金缴存到府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改建、扩建项目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后,持银行提供的存储凭证、施工资质、职工花名册和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审查、劳动用工备案。经审查合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建设行业劳动用工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持《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建设行业劳动用工审查意见书》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建设行业劳动用工审查意见书》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不能擅自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开工手续。
第十条 突发讨薪事件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后,向开户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书》。开户银行按照《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书》中所示金额,将工资保证金划转到建设单位或府谷县劳动监察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将拖欠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工资领取凭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归档保存。支取的工资保证金不能足额支付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继续追偿。
第十一条 保证金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并在缴存后3个工作日内持存储凭证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可持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单》,银行凭《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单》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次性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期缴存或补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由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责令停业整顿,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支取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人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和利息的,由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其退回骗取款额,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