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汕尾市陆河县征收土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征收土地的补偿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全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发布公告;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材料上报审批,核定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发布征地预公告,指导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征收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征收土地的地类和测绘面积,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提高15%执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在河田镇的补偿标准上再提高30%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办法处理。
第五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12%的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单位,作为生产发展用地,或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72000元/亩。其他征地安置方式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并直接付给权属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具体标准(见附件2)。
属规模所种的果树,按每亩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属零星的果树按每株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对果林园地有不合理间(套)种的,按“补主不补次、补一不补二”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补偿,并直接付给权属人。属于有完善合法有效证件的,按评估市场价补偿;其它补偿标准(见附件3)。坟墓迁移补偿按大中小规格给予补偿,3.6尺(含3.6尺)以上为大坟,2.6尺(含2.6尺)至3.6尺为中坟,2.6尺以下为小坟,分别为:12000元、8000元、4000元;骨坛(金斗)每个补偿600元。
第八条 征地工作经费。国土资源局按2元/平方米计算;镇、村按4元/平方米计算,由镇政府统筹安排。付款方式:按征地进度拨付,征地完成时付清。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被征地范围内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构(建)筑物、抢挖的鱼塘及抢修的坟墓等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镇人民政府协调,并依法依规处理。但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如果个别人乘机敲诈勒索、漫天要价、恶意阻挠征地工作,拒不接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可将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存入银行专户,通过公证后,强制处理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不服,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的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在限定的时间内由业主单位自行迁移,拆迁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比例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把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等向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户,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县、镇人民政府及时按程序调处,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征地。
第十五条 不依法办理有关征收土地手续,未足额将征地各项补偿款发放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导致建设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凡扰乱、阻碍建设项目或破坏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土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阻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陆河县国土资源局和陆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陆河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为加快我县重点项目的顺利进展,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全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周边市、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我县的实际,以及现阶段建筑市场的物价调查,在往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制订本安置标准。
一、乡镇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1800.00元/㎡。
混合结构楼房1350.00元/㎡。
砖、瓦、桁结构的瓦房:800.00元/㎡。
砖体结构铁皮房:装饰完善的500.00元/㎡,装饰不完善的400.00元/㎡。
简易结构砖瓦房(含猪舍类,2.2米以下):450.00元/㎡。
简易棚寮(油毡、竹棚类):100.00元/㎡。
围墙:120.00元/㎡。
水泥结构(晒谷坪、庭院):100.00元/㎡。
化粪池(按平面面积计):800.00元/㎡。
水井: 直径1.2米以上3000.00元,直径1.2米以下2000.00元。
沼气池:大6000.00元/个,小4000.00元/个。
搬迁费:在规定时间内拆搬迁的按补偿总额10%给予奖励补助,不拆搬迁不给予补偿。
12租房费:按拆迁总面积每8元/每月·平方米。(按半年一次性给予补贴,如因安置地不能安置的,按签订协议之日起延续补偿到安置之日止)
被拆迁的房屋属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租赁关系人自行终止租赁关系,拆迁单位不承担租赁关系租金。
对有争议的补偿安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按程序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专家认定后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如对评估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双方评估结果经相关专家论证认定的结果给予补偿,或申请县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拆除。
县城(含河田镇的五个居委、八个村委范围)
混凝土钢筋框架结构楼房:1960.00元/㎡。
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1500.00元/㎡。
砖、瓦、桁结构的瓦房 :900.00元/㎡。
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同乡镇的补偿标准一致,安置办法也一致。
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凡在本县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属非法买卖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和安置。高度低于2.2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搭建的铁皮房、猪舍、厕所及其它,不给予安置地产。
安置办法
被拆迁的房屋以产权为依据,在规划好的拆迁安置区范围内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以1:1的地产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