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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州就业创业补贴新政: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都有利好

2018年01月11日 10:34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近日,2018广州就业创业补贴新政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扩大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和见习补贴的范围;全市要将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和管理,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意见》中提出,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珠三角城市群联合招聘大会”、“青创广州”广州青年创新创业周等活动,举办“阳光就业”校园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完善招聘信息网上发布机制,深入挖掘优质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型微型企业和城乡基层就业。按规定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到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落实鼓励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实施意见,为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发放安家补助费。

同时《意见》也强调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鼓励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将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乡“4050”(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人员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予以重点帮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缩短长期失业者失业周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穗府〔2017〕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建立健全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综合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和人力资源供需的评估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良性联动。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人才、教育、培训、社保等社会政策的衔接,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大力推动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的家庭服务业。鼓励发展家庭手工业,创造更多居家灵活就业机会,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催生更多微经济主体,鼓励更多新就业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中央、省和市各项就业创业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排列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我市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作用。推进市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年就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做优做强,推荐认定一批省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精心组织广东“众创杯”创新创业大赛、“赢在广州”大学生创业大赛、“青创杯”广州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等,培育出更多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引领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市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团市委负责)

三、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大力实施“校园精准服务行动”,强化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创业服务。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珠三角城市群联合招聘大会”、“青创广州”广州青年创新创业周等活动,举办“阳光就业”校园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完善招聘信息网上发布机制,深入挖掘优质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型微型企业和城乡基层就业。着力抓好广州地区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健全课程体系,促进专业教育、实习实践等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联合高校合作共建“广州青年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站”,试点建立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站”,为大学生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到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落实鼓励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实施意见,充分利用中国海外人才交流大会暨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平台,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在广州就业创业,积极为其提供一站式海外人才综合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发放安家补助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市委负责)

四、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鼓励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将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乡“4050”(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人员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予以重点帮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缩短长期失业者失业周期。强化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和管理。由市或区财政保障,并由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应按年度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招用计划,并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新就业后,在重新核算家庭低保待遇时,其本人就业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的,可不计入家庭月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在扣减低保标准额度后,超出部分可减半计入家庭月收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五、促进其他群体就业创业

不断完善我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流程。积极响应就业创业精准扶贫行动。通过技能精准扶贫对接机制,开展对贫困学生入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专项帮扶,落实贫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提升贫困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通过技能提升、岗位对接、创业支持等措施,做好去产能涉及人员安置工作。出台《广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组织退役士兵报考高等教育、参加中等职业技能培训及短期培训。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负责)

六、强化就业创业精准服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改革和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要求。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和电子证照库,加快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互验证,促进业务协同办理。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需帮扶就业人员分类分级帮扶机制。大力推广就业失业登记网上办理、微信和自助终端服务业务,进一步优化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卡等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完善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卡证合一”工作。加强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巡查监管,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监控,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开展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控,提高调查失业率、劳动力参与率等重点指标对理解经济运行、判断经济形势的参考价值。完善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和指标体系,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增强就业形势研判科学性,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负责)

七、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健全完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与本市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教育培训模式。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道,加大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及职业院校对口自主招生改革,扩大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推动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企业协同培养,为技能型人才成长成才提供多样化选择。大力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改革试点,扩大试点参与院校和参与专业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积极建设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和高水平技师学院,探索研究对技师学院参照高职院校标准实施生均拨款制度。推动广州市中职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大力推进教产对接、校企合作,促进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对符合条件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结合产业发展与岗位需求定制技能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积极完善中职学校绩效工资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学校大力开展社会培训和行业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八、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登记模式,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纳入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健全就业和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狠抓政策落实,确保本市就业形势稳定,有效推动全市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单位、各区政府负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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