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划分及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黄政发〔2017〕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陕政发〔2017〕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现对我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分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划分
(一)县城。共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土地:暂时空缺。
2、二等土地:北至杨尧科村,东到吉家河村,西南到安义村,三条川道周围以山岭山脊线为界限的所有土地。
3、三等土地:县城所在石堡镇行政区划内(不包括红石崖社区)除一、二等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
(二)建制镇。
建制镇分两个等级,除石堡镇以外,黄龙县其他建制镇(含红石崖社区)一等土地暂时空缺,其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统一为二等土地。
(三)工矿区。
工矿区是指不在县城和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全县工矿区实行一个等级的土地使用税标准,目前我县暂无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
(一)县城。
一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5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
(二)建制镇。
一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3元。
(三)工矿区。
每平方米5元。
同一单位连续性地块涉及不同等级土地时,按其主要占地面积定级;同一单位不连续性地块涉及不同等级土地时,分别按不同等级计算。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在建制镇时,按工矿区单位税额征收。
三、新税额实施时间及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税额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同时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期限为季度末了后15日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黄龙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黄龙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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