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龙县新能源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黄龙县新能源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黄龙县新能源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新能源产业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扶贫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扶办发〔2012〕43号),《黄龙县新能源产业扶贫实施方案》(黄政发〔2017〕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新能源产业扶贫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承担光伏扶贫项目的黄龙隆扶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黄龙城投公司能源分公司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光伏扶贫资金,二是除光伏扶贫项目外的其他新能源企业,按照《黄龙县新能源产业扶贫实施方案》(黄政发〔2017〕19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资金缴纳。县经发局新能源专项办公室设立新能源扶贫资金专用账户,新能源企业按期将扶贫资金足额缴纳入该专户内。
第四条:使用范围。一是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二是改善贫困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提高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第五条:申请流程。新能源产业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局依据贫困户、贫困村发展产业和改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实际情况提出资金使用额度,经主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后,由经发局将申请金额拨付至扶贫局扶贫资金专户,产业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需进行公示。
第六条:资金考核。由县扶贫局会同各行业部门对贫困村或贫困户产业发展情况及贫困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向贫困村或贫困户兑付资金。
第七条:资金审计。财政局对新能源产业扶贫资金的使用全程监管;县审计局定期对新能源产业扶贫资金进行审计,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黄龙县经济发展局新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