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阳县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千政办发〔2017〕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千阳县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11月8日第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千阳县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家庭因患大病慢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有效遏制因病致贫返贫,根据省、市扶贫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按照“政府主导、卫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思路,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提高贫困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健康扶贫合疗报销、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五道医疗保障防线。
第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由县卫计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扶贫办、财政局、民政局配合,统一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千阳县户籍城乡居民,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第六条 救助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机构、药店)住院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材料费等;
2.纳入合疗报销范围的慢病人员享受合疗慢病封顶线对应的自付部分;
3.居家治疗花费较大的慢病患者,由镇村核实公示确认,给予适当救助。
4.违法、违规,有第三方责任者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开始, 因病致贫、返贫家庭成员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的自付合规费用部分,实行分段救助:
自付1万元—2万元(含)按50%比例救助;
自付2万元—3万元(含)按60%比例救助;
自付3万元—5万元(含)按70%比例救助;
自付5万元以上按80%比例救助。
第八条 一年以内居家治疗花费较大的慢病患者,由镇村核实公示确认,给予适当救助,每次救助2000元,每年最多救助2次。
第九条 大病医疗救助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以下的不纳入救助范围,最高救助额度5万元封顶。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大病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票据提交镇卫生院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卫计局提交评审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县健康扶贫办将救助资金拨付患者“一卡通”,并负责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个人申请、住院收费票据、相关报销票据、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合疗证复印件。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资金、民政资金、社会各界募捐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
二、县民政资金200万元;
三、社会捐赠资金10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卫计局、扶贫办、财政局、民政局联合设立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部门职责及分工:
1.县卫计局负责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工作,适时召开扶贫、财政、民政、保险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救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县财政局负责将大病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17年预拨200万元救助资金,分年度逐步增加。
3.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千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救助,每年救助资金总额不少于200万元。
4.县扶贫办负责落实省、市包扶单位资金筹集的协调,相关扶贫政策的落实。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县卫计局每年初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县审计局按年度进行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大病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隐瞒其他救助造成救助资金损失的;
(二)在审核相关费用时徇私舞弊,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的;
(三)重复检查、超量用药、开搭车药、出具假处方、假发票的;
(四)工作失误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法制办、市卫计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各医疗机构。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