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自2013年被省委、省政府列入为民办实事十大民生事项以来,财政贴息和农民小额贷款金额不断增长,累计发放贷款243.8亿元,贴息及奖补6.91亿元,惠及农民40.67万户,对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实施效果,确保贴息资金高效使用,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用于发放给农民小额贷款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金融机构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小额贷款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执行。
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琼府办〔2017〕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执行3年来,累计发放贷款165.76亿元,贴息奖补4.65亿元,惠及农民26.15万户,对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在我省脱贫攻坚战中的助推作用,解决贴息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指2014年底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下同)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执行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下同)的小额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每年给予全额贴息。
二、对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5年以内、执行基准利率的自建住房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每年给予全额贴息。
三、对金融机构按照基准利率发放给贫困户贷款的风险补偿比率由1.5%提高至2%,贷款奖励金比率由0.5%提高至2%。
四、根据2016年户籍制度的变化,将《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贴息对象: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为“贴息对象:拥有海南省农业户口的居民或属地在乡村的家庭户口的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各市县政府要动员乡镇政府、村“两委”,联合涉农金融机构,加大贴息政策和信用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对贫困户的培训要做到进村入户、户户到位。
六、各市县政府要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至少每两年对贴息工作开展1次专项检查。开展检查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实施步骤、检查人员及相关要求),并将检查报告(包括整体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报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