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央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未政发〔2017〕4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未央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未央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7号)精神,根据《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林发〔2017〕39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体要求,努力改善人居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街道、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作,主动配合,积极做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
(二)依法依规、先关后补。畜禽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的,依照有关政策对现有存栏的畜禽给予适当补偿和奖励。超过规定时限的,依法强制关闭,不予补偿。
(三)深入宣传、平稳关闭。各有关街道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关闭养殖场(户)的宣传动员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闭政策,确保关闭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
四、实施范围
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未政告字〔2017〕5号)划定的禁养区范围作为实施范围,即:
(一)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汉城湖国家级风景旅游区;
(二)建成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科研、教学、文体、卫生区等功能区;
(三)不在建成区的机关、学校、科研院所、医院、敬老院、公园、游乐场、文化体育场馆、居民小区、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区及上述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四)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两侧向外各500米范围内;
(五)渭河流域(未央段)南岸500米范围内。
五、补偿标准
我区本次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自2017年12月6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市政府规定的关闭最后时限2017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完成关闭的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按照《陕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暂行方案》(陕农业发〔2016〕102号)规定的强制扑杀补助标准的20%,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六、工作经费
六村堡、汉城、未央宫、未央湖街道办各5万元,谭家、大明宫、辛家庙、草滩、徐家湾街道办各2万元,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
七、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15日)
区政府发布划定畜禽禁养区通告,成立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关闭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各有关街道依照区政府禁养区通告及工作实施方案,分别成立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关闭方案,启动关闭工作。
(二)关闭阶段(2017年12月16日—12月31日)
各有关街道要结合辖区实际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扎实细致安排好关闭工作。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入户,对辖区内各个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排查登记。排查主要内容应包含相关证照、畜种、存栏量等信息情况,与养殖场(户)现场签定《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协议书》,限期清栏。同时列出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存栏清单并公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关闭畜禽养殖场(户)补助奖励标准》(附件1)预算关闭所需资金,于2018年1月5日前将关闭协议书、关闭养殖场(户)统计表及补偿奖励资金预算方案上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级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协助各有关街道做好联合整治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25日)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安排对各有关街道分批组织验收。对关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通报,督促限时整改到位。各有关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已关闭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生。
(四)落实政策补偿阶段(2018年1月26日—3月25日)
对在规定时限内关闭的养殖场(户),执行区政府制定的禁养区关闭补偿奖励政策。由禁养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向区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各街道。关闭工作完成后,由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闭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未央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杨军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王小璞副区长
张永辉副区长
成员:区农工局、环保未央分局、区维稳办、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信访局、国土未央分局、公安未央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工局,负责制定关闭实施方案,做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可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国栋、刘永红同志兼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殖场(户)的关闭工作;区农工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服务工作;环保未央分局对关闭后的畜禽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城管、国土、公安、维稳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关闭工作扎实顺利推进。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街道要动员村组力量,加强监管巡查,坚决防止畜禽养殖反弹。环保未央分局要充分发挥环保网格员的作用,如发现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要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立即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处置养殖场(户)关闭后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周报送机制,各有关街道于每周四下午5点前将关闭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禁养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西安市未央区关闭畜禽养殖场(户)补助奖励标准
2.西安市未央区关闭畜禽养殖场(户)规模界定标准
附件1
西安市未央区关闭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助标准
畜禽类别 | 根据重量补偿标准 | 奖励标准 | |
猪 | 30公斤以下每头60元 | 30公斤以上每头160元 | 1.达到中省文件界定标准的养殖场(户)且在2017年12月31日内完成关闭的养殖场(户):猪、羊:按20元/头、只奖励。牛:按100元/头奖励; 2.对在2017年12月31日内完成关闭的养殖场(户)(按照中、省有关文件,界定的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专业户可以享受再就业补贴),给予每个养殖场(户)3000元的再就业培训补助,不符合界定标准的养殖户或逾期未关闭的一律不予补助。 |
奶牛 | 200公斤以下每头600元 | 200公斤以上每头1200元 | |
肉牛 | 150公斤以下每头300元 | 150公斤以上每头600元 | |
羊 | 20公斤以下每只40元 | 20公斤以上每只100元 | |
家禽 | 雏禽每只1元 | 1月龄以上每只3元 |
附件2
西安市未央区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规模界定标准
依据中、省有关文件,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的养殖规模标准界定为:
(一)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三)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5头以上;禽类存栏500只以上;羊存栏75只以上。其它按照猪当量换算。(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2.2中规定:30只蛋鸡折算1头猪,60只肉鸡折算1头猪,1头奶牛折算10头猪,1头肉牛折算5头猪,3只羊折算一头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