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深化农牧对接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深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深化农牧对接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101号)文件精神,现就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深化农牧对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全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要求为指导,按照南湖区“生态环境建设年”的要求和全区“五水共治”工作方案,以“农牧结合、综合利用”为主题,坚持政策推动,强化主体责任,完善配套设施,在我区建立起种养配套、就近消纳和异地配送相结合的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运行机制,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
二、工作目标
以强化生态消纳循环、农牧点量对接为重点,按照就地利用为先、异地利用兜底,资源化利用为先、无害化处理兜底的要求,扭转种养结合不紧密、使用技术不清晰、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农业生态循环不彻底局面,实现畜禽养殖场的干粪、沼液等充分利用,就近消纳于养殖场周边农地、林地等,污水等其他废弃物达标处理。到2017年底,全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98%以上。
三、主要举措
(一)强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养殖场是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按“一县一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确落实“一场一策”农牧对接污染治理方案。切实规范养殖生产,确保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系落实干粪、沼液等消纳基地,确定沼液利用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按规定设立养殖公示牌,将农牧对接污染治理模式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明确养殖污染物测算标准。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生态消纳的治理目标,测算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产生量,并依此确定消纳地面积,明确养殖废弃物去向,实现生态消纳。具体测算标准为:
1、存栏生猪排泄物按污水5.5公斤/头/天、干粪2公斤/头/天测算。
2、其他畜禽粪污产生量按猪当量换算,1头猪=30只蛋鸡;1头猪=60只肉鸡;1头猪=3头羊。
3、配套消纳地执行南湖区《关于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加强产业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采用农牧结合、生态消纳的,按照存栏生猪2头/亩的标准配套消纳地。
(三)突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因场施策,制订“一场一策”农牧对接污染治理方案。一是倡导生态消纳利用。采取自行消纳的养殖场要测算废弃物产生量和需要配套的消纳地面积,制定养殖场与种植基地对接方案,并且建设承载量2个月以上的污水(沼液)贮存设施,完善肥水一体化输送体系。二是推广工业净化达标处理。不能满足养殖污水自行消纳条件的养殖场,需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本场养殖污水进行预处理,水质达到区环保局要求和相关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统一处理。三是加强畜禽干粪资源化利用。养殖场要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切实做到干湿分离,同时建设相匹配的预发酵棚对鲜粪进行堆沤发酵处理,养殖业主与种植基地和有机肥加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异地综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利用畜粪加工初级有机肥。四是强化养殖废气、死亡动物处理。养殖场应妥善利用沼气,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并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处置死亡动物尸体。
(四)加强养殖污染管控。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确保养殖污染零排放。一是推进规模猪场智能化监控设施建设,完善养殖污染监管技防措施,督促猪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全力推进规模场智能化监控设施线上建设。二是实行线下网格化监管,畜牧局、治污办负责督促规模场的设施设备技术改造提升;区、镇、村三级联动,联场到人,加强日常监管巡查;职能部门定期联合执法巡查,强化线上线下双重监管。
四、工作安排
1、摸清底数。2017年3月底前,对全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完成基础信息调查与废弃物产生量测算并填写《南湖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牧对接、污染治理整治方案表》,纸质报表经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区畜牧局。
2、确定方案。2017年4月10日前,要求全面完成规模养殖场“一场一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牧对接方案,确定污染治理模式,消纳地面积、种植类型和消纳量。“一场一策”方案及佐证材料经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区畜牧局。
3、落实对接。2017年4月10日前,要求规模养殖场全面对接种植消纳地,配足储液池和管道浇灌设施,明确消纳数量与计划,确保消纳落地,实现生态消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从“五水共治”、建设“美丽南湖”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资源化综合利用农牧对接工作。区农经局负责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农牧对接协助。要明确工作任务,将资源化综合利用农牧对接工作列入区“五水共治”考核指标。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巡查。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综合执法会同农经、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违法排污行为执法巡查。
(三)加强技术培训和宣传引导。各级农技推广机构要加大对基层农技人员沼液使用技术培训,加强对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宣传示范,倡导多用有机肥、沼液,少用化肥、农药,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