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3日
黄冈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领域为重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全部上线运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全市所有施工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建设领域工程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在建工程项目清理,对工程款拨付、农民工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做到情况清楚、数据明确。
(二)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2.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市凡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全面运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开发应用。
3.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单位每月应按照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对采取PPP融资等特殊融资形式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应付人工费存入工资专用账户),交由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专用账户应在人社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立即改正。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1.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依托基层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月排查一次,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依托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适时监控。
2.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应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照《黄冈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黄政规〔2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缴纳的,住建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建立与企业诚信等级挂钩的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不少于50%比例减免缴存,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按照不少于50%比例提高缴存。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四)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1.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落实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高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注重发挥公安机关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作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快立快查。发现欠薪企业或责任人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苗头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处理。对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3.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对有组织串联上访苗头的,提前处置。对越级上访的,当地政府应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理。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弄虚作假非法聚众讨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6〕9号)精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1.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理或处罚,从源头上防止发生工资和工程款拖欠。
2.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担保金额应当与施工单位履约金额相当。凡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3.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实行“先结算、后备案”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4.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施工场地全覆盖。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县(市、区)及重大项目、重大案件由市人社部门重点挂牌督办。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黄冈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黄政规〔2014〕4号)文件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三)强化问责追责。健全问责制度,把问责追责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黄冈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