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杭州市萧山区与主城区征地养老保险政策一体化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等相关规定,2017年12月28日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出台了《关于印发〈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细则》对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本原则、范围和对象、征地安置指标、征地安置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缴费标准、安置方式、有关与主城区一体化后征地养老保险人员衔接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下面我们将对2018年杭州市萧山区最新征地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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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征地人员养老保险?
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是指政府在为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时,对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2017年1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在村在册的农业人口实行征地养老保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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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萧山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村(社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公安部门登记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人员[小城镇户籍改革和原城厢镇14个城区转制村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中的农转非人员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征地养老保险安置资格政策的通知》(萧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确定范围和对象]。被征地人员的年龄界定以区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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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指标如何计算?
征地安置指标按照被征地村的人土比乘以被征用土地面积计算。安置指标的批复和下达,以国土部门核定的指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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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为多少,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缴费标准:被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费年限为15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本人参保时缴费基数的8%建立,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管理,缴费年限按15年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指数按“1”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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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有哪些?
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一)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征地人员实施货币化安置。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按主城区政策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2018年1月1日前的征地项目,列入安置名单的,按萧山区政策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2018年1月1日起,16周岁以上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财政部门在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划拨到社保专项基金中,其个人账户按本人参保时缴费基数的8%建立,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管理,缴费年限按15年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指数按“1”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2018年1月1日起,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征地安置时,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列入2017年12月31日前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列入被征地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含已退休人员),根据征地、录用时间的不同,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办理以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退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标准按折算时的建账规模总额实行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被征用土地的(包括在上报征地安置人员名单期间凭录用通知书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地安置时,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列入2017年12月31日前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2018年1月1日起,征地安置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以上或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要求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道)同意,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方式安置。该人员在征地安置时,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列入2017年12月31日前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地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予以退还,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原享受的待遇停止发放。
(七)2018年1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内的办理以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人员,不区分征地项目和公告时间,按主城区标准,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费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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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城区一体化后原已参加征地养老保险人员政策如何衔接?
(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萧山区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在延缴的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2018年1月1日起按合并后的年限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停止发放。
(二)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萧山区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享受待遇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按合并后的年限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符合本文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主城区统一的计发办法计算。原征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额同时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累计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70%的予以补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予以补足);也可由本人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直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时,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最低基本养老金加600元/月的待遇与原征地养老保险15年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合并后计发的待遇,以就高原则给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待遇的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2018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原征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70%的予以补足。
(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未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提前退休(职)待遇的人员。在未到龄领取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前,继续享受提前退休(职)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待遇合并”办法享受600元/月的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到龄时不得按“年限折算”办法重新计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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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征地养老保险与主城区接轨前到龄人员的政策有哪些?
(一)2017年12月31日前申报原征地养老保险名单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仍按《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转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我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萧劳社险[2012]22号)文件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转保费用后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2018年1月1日起萧劳社险[2012] 22号文件中涉及原征地养老保险的条款废止。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萧山区政策办理原征地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的人员。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不再另行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性质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管理,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年限折算”办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征地养老保险统一按15年计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按萧劳社险[2012] 22号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转保费用后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保留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封定不变,其养老金由征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支付50%。接轨主城区后,不得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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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待遇与原征地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与“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待遇等不同养老保险待遇重复享受的,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以原先办理退休时相对应的年份和标准核算并封定作为统筹外项目发放,与“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一并享受。
(二)2018年1月1日起,16周岁以上已享受“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待遇的人员,原征地养老保险转换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时,“五八城迁”、农婚知青劳动年限、民政退伍军人军龄与征地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今后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同时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原“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供养待遇、精减职工待遇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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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规定
(一)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提前退休(职)的规定;原征地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能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原征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的支付办法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原重点征地项目的被征地人员(含杭州萧山机场被征地人员)中到龄抵扣人员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不予支付原征地养老保险折算的个人账户建账规模总额。
(三)对2003年3月26日建立原征地养老保险制度前,政府统筹重点项目的征地人员,已经办理补缴原征地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年龄段人员,2018年1月1日后,按主城区政策享受待遇;未办理补缴手续的,按原签定的抵扣抵缴协议,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萧山区政策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已经办理萧山区原征地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未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或未办理转保手续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
(四)2017年户籍制度改革后,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征地养老保险安置资格政策的通知》(萧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1.2017年1月1日后出生的16周岁以下人员,申报户口时,随父或母一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可比照本文第五条第一项办理一次性货币安置。
2.2017年1月1日后婚迁的人员。迁入地一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迁出一方的派出所证明是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遇小城镇户改村、转制村人员婚迁的,迁入地和迁出地一方均没有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比照本文第六条第二项办理征地养老保险安置。
3.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权益后,因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户籍就学农转非后迁往学校,后在2016年12月31日24时前户口迁回原籍,在被征地村取得安置指标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可由原萧山市土地(大田)承包合同替代并出具承包方与被安置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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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自国土部门征地安置通知单下达之日起,村(社区)应在3个月内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征地安置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和被安置人员申请书一份报镇(街道)盖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定户口性质。审核通过后报区社保中心办理征地安置手续(社保中心征地安置科可取2018年版的办理征地安置业务告知单)。
注:宣传内容如有误差,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