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德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表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了此补偿标准,并适时作出调整。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范围一般包括房屋、围墙、畜禽舍、迁坟、温室、小桥、涵洞、水渠水池、地面、水井、乔木、果树、灌木、苗圃、鱼塘、藕塘、电力通讯线路、砖窑、青苗等,还有门垛、厂区大门、外楼梯、台田台堰、盐田、茶园等。
附件: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执行。
2.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地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适用于本补偿标准。
4.上述表格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及有争议的地上附着物,由价格认定机构据实进行价格认定;特种用途树木、特产树种果树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5.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的迁移费按行业标准执行。
6.房屋价格调整系数说明:可按建筑结构、装饰装修中的每小项适当进行调节。
7.折旧系数:根据房屋建成年限、结构、现场观察房屋维修养护情况在本等级房屋价格范围内确定。
8.上述表格中涉及的乔木胸径是指离地面高度1.3米处树干的直径。
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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