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做好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石嘴山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武口区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改造项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票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政策,将应安置房屋或货币补偿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第四条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改造房票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一)征收改造工作牵头单位或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制的具体实施;
(二)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印制全区统一的房票文本,做好房票出具、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建立我区房屋征收改造货币化安置存量房房源库,组织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结算,手续不完善的房地产企业不予纳入房票信息库。参与房票结算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无条件提供存量商品住房房源信息;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房票制安置方式为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房源及销售价格,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给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具体补偿标准以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为主)。
第七条 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原有房屋价值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二)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和房屋征收,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房源库中房源进行安置的,通过房票进行结算。
第九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房屋及单项设施评估总价,不包含补助、奖励等。房屋评估总价的70%为房票,房屋评估总价的剩余30%以现金方式支付。
房票内容应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房票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房屋征收部门、出票人、审核人、出票日期、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取得的房票只能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储藏室、车库、营业房等房产,购房款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90%。房票可以转让,须到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转让手续,房票不得提现。
(一)协议补偿总价不足15万元的不实行房票,按补偿款全额补偿货币;
(二)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并提供三甲医院诊断住院证明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房产,协议补偿总价不足60万元的全额补偿现金;协议补偿总价为60万元以上的,按协议补偿总价的70%兑现现金,剩余30%发放房票。
第十一条 房票购房流程及结算方式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后,向其开具房票;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源提供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房源提供方(开发商)进行协商,补足应交购房款;购房金额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余额部分由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返款收据等材料,在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资金直接支付给房源提供方;
(四)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住房情况,开具相关证明,作为税务部门给被征收人免税的依据;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持征收部门出具的房票,可选择房源库中房屋自主购房;在期限内未选购房屋的,所持房票自动作废,由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指定的房源中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收集管理进入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房源库的房源,房源销售价格由房源提供方申报至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申报价格应低于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并出具包括房屋坐落、销售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房源库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开,房源库中房屋的销售价格仅适用于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房源必须是已经竣工可以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房。
第十四条 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款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参与房票的企业不得有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清退,不再参与房票结算。
第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应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及资金测算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且资金到位后方可启动执行。
第十七条 参与房屋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市场监督、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前已批准征收方案的棚改项目,按原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大武口区成立于1973年6月,辖2个经济开发区、10个街道、12个行政村和47个社区。其中,2个经济开发区、10个街道为:长胜街道、朝阳街道、人民路街道、长城街道、青山街道、石炭井街道、白芨沟街道、沟口街道、长兴街道,锦林街道;星海镇,隆湖经济开发区。2012年,将全区47个社区调整为5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