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2017〕13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城县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商城县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0月29日
商城县清洁土壤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信政〔2017〕9号),保护和改善全县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乡村、文明城镇、幸福商城”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污染详查
根据《河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每十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鼓励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参与详查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工信委,各乡镇(处)参与)
根据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已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和农用地分布区,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卫计委、各乡镇(处)等参与)
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排查确定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的潜在污染地块和已关闭或搬迁污染企业原址地块的土壤污染情况,2020年年底前,掌握铅酸蓄电池、化工、电镀、医药、水泥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卫计委、各乡镇(处)等参与)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合理布设土壤监测点位。由县环保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我县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设置。在耕地等布设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茶叶、茶油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并对监测点位实施动态更新;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和交通干线两侧,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并提高监测频次。到2020年,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各乡镇(处)等参与)
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县级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置土壤环境质量快速检测等监督执法设备。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有序开放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我县土壤环境监测。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县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省市平台联网共享。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工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农业局、卫计委、各乡镇(处)等参与)
(二)加强各类土壤污染源监管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县环保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县环保部门至少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产业聚集区周边监测1次,数据及时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县环保局、工信委牵头、各乡镇(处)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铅酸蓄电池、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委、国土局、各乡镇(处)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以我县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为重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设。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县工信委、国土局、各乡镇(处)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落实涉重金属重点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减排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委、发改委、各乡镇(处)等参与)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进尾矿库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全面开展尾矿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并明确责任主体,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由乡镇(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委、环保局、安监局、各乡镇(处)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建立健全全县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年底前,摸清全县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到2020年,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各乡镇(处)等参与)
规范拆解活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资。(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安监局等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方,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推进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公安局、供销社、各乡镇(处)等参与)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农药使用量减少1%以上。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年底前,建成农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供销社、各乡镇(处)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应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各乡镇(处)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规范、限制兽药、饲料添加剂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以及抗生素等化学药品的添加,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各乡镇(处)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区水质监测工作,在每年夏粮灌溉时开展一次水质监测。(县农业局牵头,县水利局、环保局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建立政府、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50%以上。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牵头,县发改委、工商质监局、工信委、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2018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审计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各乡镇(处)等参与)
2.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
3.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状况,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4.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要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加快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开展林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提高无公害茶园、有机茶园和生态茶园比重。积极推进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乡镇(处)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县级环保、住建、国土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各乡镇(处)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各乡镇(处)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环保局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
县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落实联动监管。(县住建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鼓励工业企业集中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推进重大工业结构升级项目建设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用监管原则,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将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乡镇(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区域内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强度。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水利局、各乡镇(处)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处)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各乡镇(处)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市统一要求,2017年年底前,编制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相应的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计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县国土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住建局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各乡镇(处)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综合评估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参与)
(七)强化土壤环境法治
1.加强学习相关法律
大力开展学习国家、河南省制定的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的法规、标准。(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定期参加省市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委、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交通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强化政府主导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农业局、各乡镇(处)等参与)
2.加大财政投入
县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3.完善激励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地税局、供销社等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发改委牵头,县环保局、财政局参与)
5.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信函、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乡镇(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县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各乡镇(处)等参与)
(二)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产业发展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积极推广国家和省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等参与)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风险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型企业。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推进大众创业。(县发改委牵头,县环保局、商务局、工信委、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3.开展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环保局、教体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广播电视台、科协等参与)
(三)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乡镇(处)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县投入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
3.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4.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与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县政府将与各乡镇(处)签订土壤污染目标责任书。分年度对各乡镇(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迎接市政府对我县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乡镇(处)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处)、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工作摆上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同等位置,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明确责任主任,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