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原县脱贫攻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脱贫攻坚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家、省、市脱贫攻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原县委办公室
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阳原县脱贫攻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确保2020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全县脱贫攻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的脱贫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申报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中项目主要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脱贫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的申报要符合全县“十三五”脱贫规划,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重点申报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农业生产条件改善、脱贫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项目。
第二条 项目申报要坚持属地初核、归口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积极组织项目的谋划与申报工作。
第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填写《阳原县脱贫攻坚项目申报表》,由属地乡镇提出初核意见,县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原则要求即报即审(省市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阳原县脱贫攻坚项目申报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依据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赋号后,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项目的确认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确认管理坚持民主决策,统一审批的原则。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定期提出项目确认的工作计划,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或授权相关责任领导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确认脱贫攻坚项目的实施与资金安排。
第七条 项目的确认遵循因素法分配和择优选取的原则,从贫困发生率、人均纯收入、年度脱贫任务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项目的分配,从可行性、完整性、时效性、带动能力、脱贫成效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确认拟实施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拟确认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规模建议,扶贫、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核准资金安排计划,资金安排要充分利用市场化规律,放大投资成效,提高投资效率。
第九条 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阳原县脱贫攻坚项目申报表》按五种资金类型予以下达。分别为使用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整合资金项目、使用县级公共预算资金项目、使用社会帮扶资金项目、使用其他资金项目。
第十条 经会议确认并做出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县政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安排。
三、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单位要制订实施方案,经会议确认的项目,由扶贫办下达项目通知单,项目单位接到项目通知单后,向扶贫办递交开工申请,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项目审计等制度,发改、统计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入统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须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投资规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不再追加投资。
四、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健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制度;扶贫与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监管负责人,对实施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独立监督,深度参与涉农项目管理监督,构建多元化的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扶贫办牵头,财政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有明确验收规定的项目按规定执行。
五、项目的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通报制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对脱贫攻坚项目谋划、申报、实施、成效全过程定期通报。
第十七条 健全项目激励机制。鼓励各乡镇和主管部门向上级争取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脱贫成效等情况,酌情增减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县公共预算列支相应项目管理费。
第十八条 强化项目评估考核。考核的目标是促进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贫困人口减少。县扶贫、财政及主管部门要开展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的成效评估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贫困人口减少、资金扶贫到户、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组织部门要将评估结果纳入乡镇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