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古称建宁,湖南省辖地级市。总面积11262平方公里。那么其辖区荷塘、芦淞、石峰、天元区宅基地政策有哪些?面积标准是多少?楼层限高多少呢?
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楼层限高多少?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需符合村庄规划、建筑层数最多不得超过三层。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房,或者对原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市国土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宅基地政策有哪些?
1、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符合分户条件没有宅基地的;
(二)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2、宅基地流转
下列情形的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之间流转:
(一)农村村民已进城购买商品房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退出原承包土地并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户口已迁出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四)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域内根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可以流转的。
3、确权登记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湖南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如超过面积部分原已经政府部门处罚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株洲市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对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宅基地,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和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经依法批准流转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七)依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八)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房屋的,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